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6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6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 國辦發〔2016〕26號 2016年4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
體制改革2016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
國辦發〔2016〕2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6年重點工作任務》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4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2016年重點工作任務
新一輪醫改啟動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協力同心推進改革,頂層設計不斷完善,重點難點逐步突破,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得到明顯緩解,深化醫改取得重大階段性成效。2015年,人均預期壽命達到76.34歲,比2010年提高1.51歲,人民健康水平總體上達到中高收入國家平均水平,居民個人衛生支出占衛生總費用比重下降到30%以下,為近20年來的最低水平。醫改取得的積極進展和成效,為持續深化改革奠定了堅實基礎。
2016年是「十三五」的開局之年,是到2017年實現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階段性目標的攻堅之年,也是到2020年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目標的關鍵之年。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並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進一步突出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增強改革創新力度,進一步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強化改革整體性、系統性和協同性,進一步提高改革行動能力,推進政策落實,為實施「十三五」醫改規劃確定的各項改革任務布好局、起好步,確保取得更大成效,促進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切實推進健康中國建設。
一、全面深化公立醫院改革
(一)鞏固完善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加強分類指導和示範引領,選擇江蘇省啟東市、安徽省天長市、福建省尤溪縣、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縣,開展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示範工作,帶動面上改革完善。(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醫藥局參與。排在第一位的部門為牽頭部門,下同)
(二)擴大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新增100個試點城市,使全國試點城市達到200個。中央財政對每個新增試點城市按照2000萬元的標準予以一次性補助;對所有試點城市有公立醫院的市轄區按照每個10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同時,開展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效果評價工作,建立評價結果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掛鉤機制。先行推動10所國家衛生計生委委屬委管醫院參加屬地公立醫院綜合改革,並建立績效考核機制。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參與公立醫院改革工作。研究制訂軍隊醫院參與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性文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國資委、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分別負責,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醫藥局參與)
(三)落實政府責任。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14號),所有省、市、縣分別制定並實施醫療衛生資源配置標準(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區域衛生規劃、縣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全面落實政府對公立醫院投入責任。(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分別負責)
(四)健全科學補償機制。鞏固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的改革成果,新增試點城市所有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中藥飲片除外)。健全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政府補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醫院加強核算、節約運行成本等多方共擔的補償機制。落實國家有關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政策,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逐步理順不同級別醫療機構間和醫療服務項目的比價關係。按照「騰空間、調結構、保銜接」的步驟理順醫療服務價格:通過集中採購、醫保控費、規範診療行為等降低藥品、器械、耗材等費用,嚴格控制不合理檢查檢驗費用,為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騰出空間;分步調整醫療服務價格,不能僅針對取消藥品加成部分調整價格,調整的部分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加強醫療服務價格、醫保支付、醫療控費、分級診療等政策的統籌銜接,確保醫療機構發展可持續、醫保基金可承受、總體上不增加群眾負擔。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要開展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工作,綜合醫改試點省份要率先落實。(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醫藥局分別負責)
(五)完善公立醫院管理體制。制訂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指導性文件,落實公立醫院人事管理、內部分配、運營管理等自主權。試點城市要建立健全公立醫院綜合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引入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推動實現院長職業化、專業化,建立院長培訓認證、任期目標責任考核和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財務預算管理,對公立醫院實行全面預算管理,推動三級公立醫院落實總會計師制度。(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財政部、教育部、中醫藥局負責)
(六)深化編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現有編制總量內,合理核定開展綜合改革的公立醫院編制總量。創新編制管理方式,完善編製備案管理辦法,逐步實行編製備案制。在條件成熟的地方探索開展公立醫院編制管理改革試點。在崗位設置、收入分配、職稱評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對編制內外人員待遇統籌考慮。按照國家規定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對醫院緊缺、高層次人才,可按規定由醫院採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結果公開。(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分別負責,中醫藥局參與)
(七)加快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薪酬制度。組織完善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加大探索力度,及時總結試點經驗。鼓勵試點城市探索制訂公立醫院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辦法,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的分配激勵機制,着力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規範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提高醫務人員收入待遇,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公立醫院院長的績效工資可由政府辦醫機構確定。嚴禁給醫務人員設定創收指標,醫務人員薪酬不得與醫院的藥品、耗材、檢查、化驗等業務收入掛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計生委負責)
(八)嚴格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推動落實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控制公立醫院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的若干意見》,各省(區、市)根據不同地區醫療費用水平和增長幅度以及不同類別醫院的功能定位等,分類確定控費要求並進行動態調整。設定全國醫療費用增長控制目標。2016年6月底前,各地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並量化區域醫療費用增長幅度。加強督促檢查,定期對各省(區、市)醫療費用控制情況進行排名公示。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要列出具體清單,對輔助性、營養性等高價藥品不合理使用情況實施重點監控,初步遏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的勢頭。(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醫藥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九)同步推進公立中醫醫院綜合改革。細化落實對中醫醫院投入傾斜政策,制定實施差別化的價格調整、績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維護公益性、突出中醫藥特色優勢的公立中醫醫院運行新機制。加強臨床路徑推廣應用,指導各地科學合理調整中醫醫療服務價格。(中醫藥局、衛生計生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大力改善醫療服務。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進一步落實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重點做好預約診療、日間手術、信息推送、結算服務、藥事服務、急診急救、優質護理等工作,三級醫院全面實施預約診療,提升醫療服務水平,改善就醫感受,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綜合醫改試點省份率先在城市三級醫院試點推進日間手術,不斷擴大日間手術病種範圍。實施健康扶貧工程,保障貧困人口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建立健全醫療糾紛預防調解機制,依法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負責,中國殘聯參與)
(十一)為符合條件的公立醫院醫務人員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具體條件和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衛生計生委負責)
二、加快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
(一)加快開展分級診療試點。按照「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要求,以綜合醫改試點省份和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為重點,加快推進分級診療,在70%左右的地市開展試點。試點地區高血壓、糖尿病患者規範化診療和管理率達到30%以上。(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醫藥局、試點地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國殘聯參與)
(二)擴大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總結推廣地方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成熟經驗,制訂關於健全簽約服務和管理的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全科醫生制度。在200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開展試點。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覆蓋率達到15%以上,重點人群簽約服務覆蓋率達到30%以上。明確簽約服務內涵和標準,規範簽約服務收費,完善簽約服務激勵約束機制。簽約服務費用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個人分擔。(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中醫藥局負責,中國殘聯參與)
(三)提升基層服務能力。繼續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縣級醫院能力建設,圍繞縣外轉出率較高的病種,加強適宜技術推廣工作,提升縣級醫院疾病診療能力。鼓勵城市二級以上醫院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促進醫療資源向基層和農村流動。進一步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制度,可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在核定的收支結餘中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財務管理辦法,加強績效考核,採取有效措施,既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又防止出現新的逐利行為。(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中醫藥局負責)
(四)完善配套政策。探索建立包括醫療聯合體、對口支援在內的多種分工協作模式,完善推進和規範城市及縣域內醫療聯合體建設的政策措施。完善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的醫保差異化支付政策,適當拉開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的起付線和支付比例差距,探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慢性病患者按人頭打包付費,對醫療機構落實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選擇就醫機構形成有效的激勵引導。制定常見腫瘤、冠心病和腦血管疾病分級診療以及獨立設置的病理、檢驗、影像、血液透析機構相關技術文件,明確常見病種出入院標準和雙向轉診規範,落實二三級綜合醫院功能定位,明確醫療服務能力標準。推動急慢分治。新制修訂50個疾病的臨床路徑,擴大臨床路徑覆蓋面,提高管理質量。力爭全部三級醫院、80%以上的二級醫院開展臨床路徑管理工作。(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醫藥局負責)
三、鞏固完善全民醫保體系
(一)推進建立穩定可持續的籌資和保障水平調整機制。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城鄉居民醫保人均政府補助標準提高到420元,人均個人繳費相應增加。新增籌資主要用於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並加大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支持力度。城鄉居民醫保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穩定在75%左右。結合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加快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穩定可持續的籌資和報銷比例調整機制。積極推進基本醫保統籌層次提升至地市級,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省級統籌。加快推進基本醫保全國聯網和異地就醫結算工作,建立完善國家級異地就醫結算平台,逐步與各省份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實現對接,基本實現跨省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到2017年,基本實現符合轉診規定的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推動基本醫療保險與生育保險合併實施的相關工作。研究改進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分別負責)
(二)推進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統籌安排,2016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完成統籌推進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工作的總體部署。年內各統籌地區要出台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理順管理體制。創新經辦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支持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各地基本醫保經辦服務。(國務院醫改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分別負責,保監會參與)
(三)鞏固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實現大病保險全覆蓋,讓更多大病患者減輕負擔。完善大病保險政策,對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五保供養對象和低保對象等在內的城鄉貧困人口實行傾斜性支付政策,進一步擴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鼓勵各省(區、市)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合規醫療費用範圍,進一步減輕大病患者負擔,有條件的地區實行大病保險省級統籌。規範大病保險經辦業務,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落實承辦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160億元。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推動完善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和慈善救助有效銜接的政策。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指導地方規範開展工作。完善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措施。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工醫療互助活動。(國務院醫改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民政部、保監會、財政部分別負責,全國總工會、中國殘聯參與)
(四)進一步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制訂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推進支付方式改革,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推廣地方成功經驗,系統推進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付費方式相結合的複合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服務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支持開展日間手術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中醫藥局參與)
(五)推進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指導保險業加強產品創新,豐富健康保險產品,提升服務水平。開展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不斷完善優化試點方案。修訂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健全健康保險相關監管制度,規範商業健康保險市場秩序。(保監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健全藥品供應保障機制
(一)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研究基本藥物目錄、生產、標識、價格、配送、配備使用等方面實行政策統一的工作,鼓勵地方先行開展探索。研究兒童基本用藥適宜劑型、規格,加強基本藥物臨床應用和處方集培訓,加大對貧困地區藥事服務幫扶力度。推進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做好基本藥物全品種抽驗工作。繼續加強對國家基本藥物品種的不良反應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藥品安全性信息。開展專項檢查、飛行檢查等多種形式的監督檢查,對基本藥物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立案查處。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藥物免費供給。推進保障老年人基本用藥工作。(衛生計生委、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醫藥局分別負責)
(二)全面推進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繼續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實行分類採購,每種藥品採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推廣地方經驗做法,鼓勵和引導省際跨區域聯合採購,綜合醫改試點省份內可鼓勵一定區域間的帶量聯合採購。優化藥品購銷秩序,壓縮流通環節,綜合醫改試點省份要在全省範圍內推行「兩票制」(生產企業到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積極鼓勵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推行「兩票制」,鼓勵醫院與藥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藥品貨款、藥品生產企業與配送企業結算配送費用,壓縮中間環節,降低虛高價格。總結評估國家藥品價格談判試點工作,逐步增加談判藥品品種數量,合理降低專利藥品和獨家生產藥品價格。總結地方經驗,推進完善政策措施,進一步推進高值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網上公開交易等。綜合醫改試點省份要選擇地區開展高值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率先取得突破。進一步完善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台和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台規範化建設,完善藥品採購數據共享機制。(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綜合醫改試點省份人民政府負責)
(三)健全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強化藥品價格行為監管,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依法查處價格欺詐和壟斷行為,切實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開展基本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工作。採取多種形式推進醫藥分開,禁止醫院限制處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選擇在醫院門診藥房或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別負責)
(四)構建藥品生產流通新秩序。進一步完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政策體系,並嚴格監督實施。嚴格藥品經營企業准入,規範藥品流通秩序。嚴厲打擊藥品購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預防和遏制藥品、醫療器械與耗材採購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試行零售藥店分類分級管理,鼓勵連鎖藥店發展,組織醫療機構處方信息、醫保結算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共享試點,推動醫藥分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商務部分別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參與)
(五)提高藥品供應保障能力。強化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和預警,建立多部門會商聯動機制,以省(區、市)為單位選擇若干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短缺藥品監測點,完善短缺藥品信息報送制度。建立以基本藥物為重點的臨床用藥綜合評價體系。推動建立常態短缺藥品儲備制度。對已完成定點生產的4個品種,組織公立醫療機構按規定從定點生產企業採購,對中標企業的生產供應情況進行監測,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擴大定點生產試點品種範圍,新增5個左右品種。支持建設小品種生產基地。加大科技創新力度,實施促進我國醫療器械和醫藥產業發展的指導性政策。加快推進重大新藥的自主創新與產業化,加快推進醫療器械國產化和品牌化發展。深化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暢通兒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用藥以及罕見病用藥、臨床急需藥品的審評審批專門通道,加快註冊審評進度。建立生產、配送企業約談制度,重點提高鄉村、邊遠地區藥品配送管理水平,完善短缺藥品配送管理。(衛生計生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科技部負責)
(六)成立專題工作組,研究制訂以深化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為重點,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文件,着力解決藥品規範生產和流通秩序問題。強化部門合作,支持建立完善信息系統,加強不同信息系統對接。強化藥品質量監管,啟動建立藥品出廠價格信息可追溯機制,相關價格信息要提供給價格、衛生計生、工業和信息化、醫保管理等部門。推動建立藥品出廠價格信息可追溯機制、「兩票制」和醫務人員激勵機制等之間的聯動機制,綜合施策降低藥品虛高價格。加大力度,推進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優化整合,規範藥品流通秩序。(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負責)
(七)制訂深化藥品流通領域改革的意見。(衛生計生委、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
五、建立健全綜合監管體系
(一)健全醫藥衛生監管法律體系。積極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健全綜合監管工作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組織開展經常性督導檢查。加強醫療質量監管,強化醫療服務收費和價格監督檢查。(衛生計生委、法制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中醫藥局負責)
(二)建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費用等信息公開機制。加強衛生全行業監管,將區域內所有醫療機構納入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劃、統一監管。(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負責)
(三)加大醫療衛生行業監督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非法行醫,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快推動醫藥衛生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依法執業。(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醫藥局負責)
六、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
(一)繼續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衛生人才培養。完善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就業、履約管理等相關政策。繼續做好免費醫學本科生的招生錄取培養工作,計劃招收5000名左右免費醫學本科生。(衛生計生委、教育部、財政部、中醫藥局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參與)
(二)全面組織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新增規範化培訓住院醫師7萬名,在培總量達到19萬人。強化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內涵建設與動態管理,深入開展第三方評估,嚴格執行退出機制。開展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試點。(衛生計生委、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中醫藥局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參與)
(三)支持有條件的醫學院校加強兒科、精神醫學、助產等緊缺專業人才培養。採取推進高等院校兒科醫學人才培養、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招生適當向兒科專業傾斜、開展縣市級兒科醫師轉崗培訓、增加全科醫生兒科專業技能培訓等措施,加強兒科醫務人員隊伍建設。根據畢業生數量和崗位需求,規範化培訓兒科住院醫師5000名。加大老年醫學、康復、健康管理等方面的專門人才培養力度。創新高層次醫學人才培養機制。(衛生計生委、教育部、財政部、中醫藥局、中國殘聯負責)
(四)各省(區、市)要制訂完善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的實施細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負責)
(五)繼續開展全科醫生特設崗位試點。開展鄉村醫生隊伍建設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推動政策落實。啟動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加強醫院院長職業化培訓。繼續推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人才工程。(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醫藥局、試點地區人民政府負責)
七、穩固完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制度
(一)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45元。優化現有服務項目,擴大服務覆蓋面。(財政部、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負責)
(二)健全分工協作機制,落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管理與指導。加強項目績效考核,完善考核方式,強化縣區級考核,實行考核結果與經費撥付掛鉤。加強項目進展監測評價工作,完善項目資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務數量和質量撥付資金。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綜合督查評估。(衛生計生委、財政部、中醫藥局負責)
(三)加強健康促進工作,制訂加強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的指導性文件。繼續實施婦幼健康行動計劃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進一步強化出生缺陷綜合防治,繼續實施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啟動實施流動人口健康促進行動計劃,全面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均等化工作。提供從婚檢、孕前檢查到孕產期保健、兒童保健等覆蓋生育全過程的基本醫療保健服務。(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中國殘聯負責)
(四)推進基層計生服務機構與婦幼機構整合。(衛生計生委、中央編辦負責)
八、推進衛生信息化建設
(一)統籌推進國家、省、市、縣級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設,加快建設公共衛生、計劃生育、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藥品管理、綜合管理等業務應用信息系統並實現互聯互通。推動實現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的連續記錄以及不同級別、不同類別醫療機構間的信息授權使用。(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醫藥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部、網信辦、統計局參與)
(二)選擇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領域先行推進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試點。整合健康管理及醫療信息資源,推動預約診療、線上支付、在線隨訪以及檢查檢驗結果在線查詢等服務,積極發展遠程醫療、疾病管理、藥事服務等業務應用。加強臨床醫學大數據應用發展工作。(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醫藥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部、網信辦、統計局參與)
(三)選擇部分省(市)開展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試點工作。(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試點省〔市〕人民政府負責)
九、加快發展健康服務業
(一)抓好社會辦醫政策落實,開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落實情況督查。(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負責,商務部、中醫藥局參與)
(二)穩步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放寬條件、簡化程序,優化醫師多點執業政策環境,發揮「鯰魚效應」,搞活用人機制。鼓勵醫師到基層、邊遠地區、醫療資源稀缺地區和其他有需求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推進形成分級診療格局。醫師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明確人事(勞動)關係和權利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應當支持醫師多點執業並完善內部管理。試點放開公立醫院在職或退休主治以上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或開設工作室。(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參與)
(三)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的通知》(國發〔2016〕1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32號),積極發展中醫藥、民族醫藥事業,大力發展中醫藥健康服務。(中醫藥局、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4號),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機制,促進中醫藥與養老服務結合。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養結合機構以及老年康復、老年護理等專業醫療機構。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延伸至社區、家庭。(衛生計生委、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醫藥局負責,商務部參與)
(五)完善政策措施,積極推進發展醫療旅遊。(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負責)
十、加強組織實施
(一)建立健全強有力的醫改組織領導體制和工作推進機制。深化醫改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當前改革進入深水區和攻堅期,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積極參與和支持醫改,綜合施策,形成合力攻堅克難。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醫改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支持和鼓勵建立醫療、醫保、醫藥統一的管理體制。落實政府的領導責任、保障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建立將醫改納入對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約束機制。緊扣改革目標,細化工作方案,強化政策落實,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責任,制定時間表和路線圖,推進改革政策和任務落實。加大督促指導力度,對工作不力或進展緩慢的,強化督查和問責。(衛生計生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進一步總結推廣綜合醫改試點省份的經驗做法。總結完善福建省三明市改革做法和經驗,在安徽、福建等綜合醫改試點省份推廣。新增若干綜合醫改試點省份,區域聯動推進綜合改革,進一步增強改革的整體性、系統性和協同性。(衛生計生委、財政部、綜合醫改試點省份人民政府負責)
(三)加強醫改宣傳等工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大醫改政策解讀和正面宣傳力度,及時解疑釋惑,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群眾合理預期和就醫行為。及時總結推廣基層成熟經驗。各省(區、市)要結合實際,強化經驗總結,努力提煉可複製推廣的改革模式。加強對三醫聯動及公共衛生等重大政策問題研究。推進科技與醫療協同,進一步完善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和重大疾病協同研究網絡布局,加強醫改科技支撐。(衛生計生委、中央宣傳部、科技部、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
附件:部分重點工作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附件
序號
|
工作任務
|
牽頭部門
|
時間進度
|
1
|
制訂「十三五」醫改規劃 | 國務院醫改辦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
2
|
啟動擴大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和新增省級綜合醫改試點 | 國務院醫改辦 | 2016年5月底前完成 |
3
|
制訂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指導性文件 | 衛生計生委 | 2016年9月底前完成 |
4
|
制訂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財政部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
5
|
修訂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 保監會 |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
6
|
制訂關於健全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和管理的政策文件 | 國務院醫改辦 |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
7
|
完善推進和規範城市及縣域內醫療聯合體建設的政策措施 | 衛生計生委 | 2016年9月底前完成 |
8
|
研究制訂以深化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為重點,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文件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 |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
9
|
制訂健全藥品供應保障機制的政策措施 | 衛生計生委 |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