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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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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9〕104號
1999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監察

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9〕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煤炭工業局擬定的《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煤炭工業局
(1999年12月21日)

為適應煤炭工業管理體制改革需要,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的有關要求,擬定本實施方案。

一、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

根據黨的十五大關於加強執法監管部門的精神,從我國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實際出發,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在實行政企分開的基礎上,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改革現行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實行垂直管理。這項改革要突出重點、先易後難、分步實施,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

二、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的調整與機構設置

(一)設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與國家煤炭工業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管理的負責煤礦安全監察的行政執法機構,承擔現由國家經貿委負責的煤礦安全監察職能。國家煤炭工業局的有關內設機構,加掛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內設機構的牌子。

(二)將原煤炭部直屬的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江西、河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新疆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工業管理局,以及安徽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炭工業管理局,改組為煤礦安全監察局(詳見附表)。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均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直屬機構,實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為主的管理體制。現由勞動等部門負責的煤礦安全監察職能,均由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

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為正廳級機構,名稱統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煤礦安全監察局」,一般設4—6個處(室)。

(三)煤炭行業管理任務比較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暫在煤礦安全監察局加掛「××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工業局」的牌子,履行煤炭行業管理職能。這些地區的煤礦安全監察局,既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直屬機構,又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工作機構,其煤礦安全監察業務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管理為主,煤炭行業管理業務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管理為主。具體事宜,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商定。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可在大中型礦區設立安全監察辦事處,作為其派出機構。安全監察辦事處為處級機構,名稱統一為「××(地名)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具體的設置方案,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另行下達。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安全監察辦事處的設立、變更,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商有關地方政府提出意見,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主要職責:

1.研究擬定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煤礦安全生產規章、規程,擬定煤炭工業安全標準,提出保障煤礦安全的規劃和目標。

2.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履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責。

3.組織調查和處理煤礦重大、特大事故,負責全國煤礦事故與職業危害的統計分析,發布全國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4.指導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科研工作,組織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管理工作。

5.擬定開辦煤礦的安全標準,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炭企業的查處工作。

6.組織、指導煤炭企業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工作,負責煤炭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資格認證工作。

7.監督檢查煤礦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

8.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救護隊及其應急救援工作。

9.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直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幹部管理工作,組織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10.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1.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貿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程。

2.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和上級授權,組織查處煤礦傷亡事故。

3.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培訓、職業危害防治、煤礦救護隊及其應急救援工作。

4.負責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管理工作。

5.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炭企業。

6.承辦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的主要職責: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的領導下,負責劃定區域內煤礦的安全監察和執法工作。

四、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人員編制

(一)國家煤炭工業局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後,其機關行政編制不變。

(二)按照精幹機關、充實一線的原則,以劃定區域煤礦的產量及煤礦職工人數作為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一般核定編制40名左右,業務量較大的可核定60名左右;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的編制一般為20名左右,業務量較大的可核定25名左右。按此標準,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以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擬設68個)共核定行政編制2800名,屬中央垂直管理,不計入地方行政編制總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安全監察辦事處行政編制的具體數額,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另行下達。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領導職數一般為1正2副,加掛「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工業局」牌子的,可相應增加1名領導職數。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領導職數一般為1正1副。

各地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安全監察辦事處的人員,除主要從原煤炭工業管理部門選調外,要選調勞動部門原從事煤礦安全監察的人員。有關考試錄用及建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員制度等工作,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商有關部門另行研究。

五、改革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改革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是深化我國煤炭工業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涉及體制、機構、人員編制等方面的調整,影響面較大。因此,必須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注意掌握幹部職工的思想動態,做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亂、人員妥善安排、國有資產不流失、各項工作正常運轉。這項改革的組織實施,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

(二)要以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為契機,把人員分流與優化隊伍結構、提高幹部隊伍素質結合起來,建設一支思想過硬、作風優良、技術精湛、秉公執法的煤礦安全監察隊伍。同時,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分流人員的安置工作。

(三)各地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原則上與省級政府機構改革同步進行。

附表:

(

自治區、直轄市

)

煤礦

安全監察局機構序列

(共19個局)

1.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

2.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3.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

4.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

5.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

6.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

7.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

8.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

9.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10.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

11.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

12.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

13.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

14.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

15.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

16.陝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17.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

18.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

19.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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