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區、市)郵政監管機構機構設置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區、市)郵政監管機構機構設置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6〕8號 2006年2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區、市)郵政
監管機構機構設置主要職責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省(區、市)郵政監管機構機構設置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省(區、市)郵政監管機構機構設置
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郵政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5〕27號)的有關精神,制定省(區、市)郵政監管機構機構設置、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機構設置
設立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副廳級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由國家郵政局直接領導。
省(區、市)郵政管理局組建後,原省(區、市)郵政局撤銷。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郵政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郵政服務標準。
(二)監督管理所在地區郵政市場。
(三)組織協調所在地區郵政普遍服務以及機要通信、義務兵通信、黨報黨刊發行、盲人讀物寄遞等特殊服務的實施。
(四)辦理國家郵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核定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行政編制共498名,為中央垂直管理系統的編制,不計入地方行政編制總數。
省(區、市)郵政管理局領導職數原則上按1正1副配備,少數管理任務較重的,可增配1名副職領導職數。
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問題另行研究。
附件:省(區、市)郵政監管機構序列和人員編制分配表
附件:
省(區、市)郵政監管機構序列
和人員編制分配表
序 列
|
人員編制(人)
|
北京市郵政管理局 |
25
|
天津市郵政管理局 |
14
|
河北省郵政管理局 |
16
|
山西省郵政管理局 |
13
|
內蒙古自治區郵政管理局 |
15
|
遼寧省郵政管理局 |
21
|
吉林省郵政管理局 |
15
|
黑龍江省郵政管理局 |
16
|
上海市郵政管理局 |
25
|
江蘇省郵政管理局 |
21
|
浙江省郵政管理局 |
21
|
安徽省郵政管理局 |
15
|
福建省郵政管理局 |
21
|
江西省郵政管理局 |
15
|
山東省郵政管理局 |
21
|
河南省郵政管理局 |
16
|
湖北省郵政管理局 |
15
|
湖南省郵政管理局 |
15
|
廣東省郵政管理局 |
25
|
廣西壯族自治區郵政管理局 |
15
|
海南省郵政管理局 |
12
|
重慶市郵政管理局 |
14
|
四川省郵政管理局 |
17
|
貴州省郵政管理局 |
10
|
雲南省郵政管理局 |
15
|
西藏自治區郵政管理局 |
10
|
陝西省郵政管理局 |
15
|
甘肅省郵政管理局 |
10
|
青海省郵政管理局 |
10
|
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管理局 |
10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郵政管理局 |
15
|
合 計 |
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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