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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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通知
國辦發〔2015〕23號
2015年4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通知

國辦發〔201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

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說  明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負面清單列明了不符合國民待遇等原則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適用於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四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統稱自貿試驗區)。

  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劃分為15個門類、50個條目、122項特別管理措施。其中特別管理措施包括具體行業措施和適用於所有行業的水平措施。

  三、《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審慎、政府採購、補貼、特殊手續和稅收相關的特別管理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須按照《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進行安全審查。

  四、《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在自貿試驗區內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並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指南,做好相關引導工作。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參照《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執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我國簽署的自貿協定中適用於自貿試驗區並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的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的規定執行。

  六、《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並適時調整。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

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序號
領域
特別管理措施
一、農、林、牧、漁業
(一) 種業 1.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漁業捕撈 5.在中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活動,須經中國政府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二、採礦業
(三) 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勘探開發 7.對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勘查、開發活動或在中國大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鑽探,須經中國政府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氣開採 8.石油、天然氣(含油頁岩、油砂、頁岩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的勘探、開發,限於合資、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礦採選 9.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採及選礦;未經允許,禁止進入稀土礦區或取得礦山地質資料、礦石樣品及生產工藝技術。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屬礦及非金屬礦採選 12.貴金屬(金、銀、鉑族)勘查、開採,屬於限制類。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製造業
(七) 航空製造 15.幹線、支線飛機設計、製造與維修,3噸級及以上民用直升機設計與製造,地面、水面效應飛機製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設計與製造,須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船舶製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機及曲軸製造,須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車製造 20.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製造屬於限制類,中方股比不低於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夥伴聯合兼併國內其他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十) 軌道交通設備製造 22.軌道交通運輸設備製造限於合資、合作(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製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製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製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製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設備製造 24.民用衛星設計與製造、民用衛星有效載荷製造須由中方控股。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十二) 礦產冶煉和壓延加工 26.鎢、鉬、錫(錫化合物除外)、銻(含氧化銻和硫化銻)等稀有金屬冶煉屬於限制類。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醫藥製造 29.禁止投資列入《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和《中國稀有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的中藥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製造業 31.禁止投資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紙和墨錠生產等民族傳統工藝。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十五) 原子能 32.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網設施 35.城市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屬於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發和零售業
(十七) 專營及特許經營 37.對煙草實行專營制度。煙草專賣品(指捲菸、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銷售、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禁止投資煙葉、捲菸、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製品的批發、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十八) 道路運輸 41.公路旅客運輸公司屬於限制類。
(十九) 鐵路運輸 42.鐵路幹線路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運輸 44.水上運輸公司(上海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國際船舶運輸企業除外)屬於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經營以下業務:(1)中國國內水路運輸業務,包括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2)國內船舶管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運輸 49.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須由中方控股,單一外國投資者(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超過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許以合資方式投資專門從事農、林、漁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其他通用航空企業須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 民用機場與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資和經營空中交通管制系統。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四) 郵政 58.禁止投資郵政企業和經營郵政服務。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二十五) 電信傳輸服務 60.電信公司屬於限制類,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其中:增值電信業務(電子商務除外)外資比例不超過50%,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須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且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於51%。
(二十六) 互聯網和相關服務 61.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網絡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業
(二十七) 銀行業股東機構類型要求 64.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金融機構或特定類型機構。具體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銀行業資質要求 65.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須符合一定數額的總資產要求,具體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銀行業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資者入股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受單一股東和合計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資銀行 68.除符合股東機構類型要求和資質要求外,外資銀行還受限於以下條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貨公司 69.期貨公司屬於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證券公司 70.證券公司屬於限制類,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7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屬於限制類,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十四) 證券和期貨交易 73.不得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普通會員和期貨交易所的會員。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險機構設立 75.保險公司屬於限制類(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於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六) 保險業務 77.非經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准,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三十七) 會計審計 78.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須具有中國國籍。
(三十八) 法律服務 79.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機構的方式進入中國,在華設立代表機構、派駐代表,須經中國司法行政部門許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統計調查 82.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製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四十) 其他商務服務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須為具有境內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四十一) 專業技術服務 87.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四十二) 動植物資源保護 91.禁止投資國家保護的原產於中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
     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包括非學制類職業技能培訓)。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衛生和社會工作
(四十四) 醫療 95.醫療機構屬於限制類,限於合資、合作。
十四、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四十五) 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製作、經營 96.禁止投資設立和經營各級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包括差轉台、收轉台〕、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站〕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資設立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以及新聞機構。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 電影製作、發行、放映 109.禁止投資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
     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資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文物購銷企業。
     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四十九) 文化娛樂 117.禁止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十五、所有行業
(五十) 所有行業 120.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經營活動。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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