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財政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財政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31號 1994年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財政部和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財政部。財政部要以整頓財稅秩序,嚴肅財經紀律,加快財稅改革,轉變財政職能,強化宏觀調控為重點,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劃清職責範圍,合理設置機構,充分發揮財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一、職能轉變
財政部職能轉變的重點:一是加強宏觀調控。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抓緊組織和完成財政收支任務的同時,積極參與宏觀經濟決策,制訂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分配政策,組織社會財力平衡,依法理財和依法治稅,綜合運用財政、稅收等經濟槓桿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二是理順分配關係。本着既有利於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又有利於確立中央財政主導地位、加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的原則,在全國實行分稅分級財政管理體制。規範國家與國有企業利潤的分配製度。改進和規範複式預算制度,健全財政職能,強化預算約束。通過建立科學、公平、合理的稅制和財務、會計制度,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條件。三是拓寬理財領域。在繼續改善和加強國有經濟管理的同時,大力拓展來自非國有經濟以及社會個人的財源,培植開闢第三產業等新興財源。通過發行國內外政府債券等方式,更多地籌措建設資金。四是管好國有資產。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建立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五是強化財政監督。
財政部在轉變職能過程中,要按照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真正做到宏觀管住,微觀搞活。要減少對企業財務的具體審批事務和對企業下達具體的財務考核指標,擴大企業理財自主權,取消專用基金專戶存儲制度;進一步改進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控購管理;進一步發揮地方財政的作用。
二、主要職責
財政部是國務院綜合管理國家財政收支、主管財稅政策、實施財政監督、參與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和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指導全國財政工作;制訂全國財政、預算、稅收、非貿易外匯收支、財務、會計方面的法令、條例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代表我國政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涉外財政、稅收、債務的國際談判和制訂協議、協定草案。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制訂國家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財政計劃,制訂年度國家預算草案,執行全國人大批准的國家預算,監督地方預算的執行,審編年度國家決算,對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
(三)參與宏觀經濟的決策和管理,參與基建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濟貿易、外匯、科技、教育、住房、社會保險等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的財務制度,並加強資金使用的宏觀調控和監督;運用財政、稅收、補貼等經濟槓桿,以及中央財政直接掌握的資金和外匯,對國民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進行有效的調控。
(四)負責組織制訂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制訂稅種的增減和稅目稅率的調整等法規性文件,制訂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的範本,制訂減免稅規定,審訂對國家預算影響較大的臨時和特案減免稅;審核和上報稅制改革方案;代表我國政府進行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和草簽涉外稅收的協議或協定;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安排,確定稅收收入計劃。
(五)管理和監督全國各項財政收入,組織和監督國家預算的執行,制訂和組織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制定和組織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財務制度。
(六)管理國家基本建設撥款,管理國家直接分配的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製費;辦理和監督由國家財政承擔的全國經濟貿易、農業支出、行政和公共支出、社會保障支出;管理全國非貿易外匯收支計劃和有關的國際收支,制定相應的財務制度;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增加支出的政策;統一管理全國基本建設的財務制度。
(七)參與研究制訂國家金融、保險、國家債務和證券政策,管理和監督我國政府的國內外債務;管理世界銀行對我國的貸款,並負責談判和簽訂貸款協定;受國務院委託在國際金融市場籌資。
(八)管理和指導全國會計工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查處會計人員違犯財經紀律的案件,研究和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會計工作運行機制;負責制訂會計工作的各種法規;制定和組織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國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審批外國會計公司常駐我國代表機構的設置。
(九)監督各地區的財政收支和各部門的財務活動,檢查財政稅收政策、法令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違犯財經紀律的事項進行檢查和處理。
(十)制定財政科學研究計劃和財政教育規劃,組織全國財政幹部的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管理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財政部設19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有關報告和文件,統一管理財政宣傳、信息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文電處理、保密、信訪、檔案管理、規章制度選編和機關財務、保衛等工作。
(二)綜合與改革司
研究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分配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計劃,制訂財力綜合平衡的方案並提出有關建議,起草有關報告和文件,制訂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規和制度,參與物價、工資和國有土地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的改革,負責綜合性的財政統計,制訂財政體制改革的規劃並提出有關建議,協調各項財政體制改革工作,參與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財政改革的試點工作。
(三)預算司(財政部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
負責編制國家預算、中央預算並組織國家預算的執行,編制國家決算,制訂預算管理體制和管理制度、金庫管理制度、預算會計制度,研究增收節支和平衡預算的措施;管理國防費;負責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工作。
(四)地方司
審查匯總年度地方預算和組織地方預算的執行,審編地方決算;指導地區和鄉鎮財政建設,制定有關地方預算的管理制度,研究地方財政體制改革;負責分配和管理城建維護資金、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資金、邊境事業費和民族地區補助費。
(五)工業交通司
管理國有工業(包括軍工)、鐵路、交通、郵電、民航、城鄉環境保護、城市公用等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定有關財務制度和分配政策;制定外商投資企業和所屬境外企業的財務制度,並對有關專項資金加強宏觀管理和監督;指導地方有關企業的財務管理,監督企業的財務執行;協調企業財務中的有關問題,加強對企業財務的宏觀調控;研究國家與企業分配關係的改革。
(六)商貿金融司
制訂國家與商業、糧食、外貿、金融、保險、物資企業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分配政策、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指導地方有關企業的財務管理,監督企業的財務執行,加強對這些企業的宏觀調控;管理有關專項資金和補助經費;協調上述企事業單位的利益分配和財務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加強對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和宏觀監督;參與研究上述企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和分配關係的改革,並加強監督。
(七)稅政司
制訂和解釋工商稅收、關稅和農業稅收的稅法、條例、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參與研究制訂關稅政策,會審關稅和對國家預算有較大影響的稅收減免及出口退稅事項,制訂涉外稅收政策、法規和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的範本;研究制訂稅收政策與稅收制度,擬定減免稅規定;研究財稅源泉和結構的變化與必要的政策調整,加強稅收監督,及時提出運用稅收槓桿調節經濟、調節收入分配的建議;負責全國有關稅收資料的統計分析。
(八)外匯外事司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組織執行全國非貿易外匯收支計劃並加強宏觀管理,參與研究制訂非貿易外匯和有關外匯管理制度,管理外交支出、對外援助支出、引進國外人才經費、旅遊事業費,制定旅遊、對外勞務承包及外事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管理國家財政承擔的向國際組織交納會費、捐款,制定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控制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出國人員用匯。
(九)世界銀行司
負責與世界銀行簽訂貸款協定的談判事項和與世界銀行的業務往來,承擔世界銀行中國理事辦公室的全面工作,管理世界銀行在我國的貸款項目,參與貸款項目的談判、簽約、監督、檢查和執行,負責對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進行評估,主管世界銀行貸款的還本付息和轉貸等工作。
(十)文教行政司
管理文化、出版、文物、教育、衛生、計劃生育、科學、體育、通訊廣播、行政和政法部門的經費,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審批中央上述部門的年度預算和決算;協調國家規定統一着裝的有關事項。
(十一)社會保障司
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有關政策;管理屬財政預算的住房、社會救災和救濟、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包括公費醫療)等方面的財務和資金,並統一制訂相應的標準;管理民政和勞動部門有關經費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的財務制度;加強對有關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宏觀調控與監督。
(十二)農業司(農業稅徵收管理局)
管理農業、林業、農墾、水產、氣象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青年就業等部門的財務工作,管理有關支農專項資金的分配並引導全國支農資金的分配使用,制定農業財務管理制度,審批中央農林部門的年度預算、決算,負責全國農業稅、牧業稅、農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和管理工作,研究農民稅負政策和農業稅稅制改革。
(十三)國債司
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我國政府的國內、國外債務,編制政府內外債務計劃,並制訂相應的政策和有關管理制度;制定政府國外債務的國內統一轉貸辦法,管理統借外債的國內轉貸;編制政府內外債務預算、決算;管理國家公債的發行,研究國債運行機制的改革;參與制訂國家各種債券及證券市場的政策和管理辦法,管理政府國內債務的償債基金,組織管理並辦理政府有關債務的還本付息事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我國政府在國際金融市場的籌資工作。
(十四)基本建設司
根據國家計劃按期撥付國家財政投資,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批政策性基建貸款貼息,制訂基本建設、地質勘探的有關財務制度,管理建築施工企業財務,負責對國家基本建設投資使用效益進行重點分析、檢查和監督,參與投資體制的改革。
(十五)會計司
管理全國會計工作,制訂和貫徹實施全國性的會計法令和規章,管理和組織實施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管理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外國會計公司在我國設置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事項,提出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充分發揮會計人員作用的建議。
(十六)條法司
負責組織制訂財稅立法規劃和重要財政法規,參與稅收法規的研究與協調,審查協調部內各單位擬定的法規,審核各部門法規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監督檢查財稅法規的執行,負責辦理財政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等事項。
(十七)國際合作司
管理部內及所屬單位的外事和港澳台事務,編制和組織執行外事計劃,管理部內外事經費,負責商談國際間有關合作事宜,組織國外考察和培訓。
(十八)財政監督司(財政部財政、稅務、財務大檢查辦公室)
負責全國財政監督和財政、稅務、財務大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執行財稅政策、法令、制度的情況,研究制訂有關財政監督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管理財政部派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監察專員,查處違反財經紀律和對堅持執行財經紀律進行打擊報復的重點案件。
(十九)人事教育司
負責部機關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勞動、工資管理,負責財政部派出機構的幹部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國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和精神文明建設狀況,組織財政系統全國性的表彰活動;制定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的教育規劃,管理部屬院校,指導地方的財政教育工作。
(二十)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財政部機關行政編制為950人。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不含兼職);司級領導職數71名(含部長助理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財政部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負責人2名,財政部財政稅收財務大檢查辦公室負責人2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負責人3名;因綜合與改革司、農業司和人事教育司工作任務重,各增加1名副職)。
紀檢、監察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
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設在財政部。
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設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為財政部管理的國家局(副部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按照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的原則,密切配合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其他相關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推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鞏固和發展全民所有制經濟。
一、職能轉變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要加強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重點是對各類企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宏觀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進行國有資源性資產的管理工作,加強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二、主要職責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是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主要任務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國有資產進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檢查、監督執行情況,對違法事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二)負責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處理產權糾紛、進行產權登記、資產匯總報表等基礎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培育和發展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市場並進行監督管理。
(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分級監管的體制決定或批准企業國有資產的經營形式和國有企業的設立、合併、分立、終止、拍賣,審批產權變動和財務處理的重大問題,組織清算和監繳被撤銷、被解散企業的國有資產。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在境外的國有資產。
(四)對國家投資的分配和國有資產重大投入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投資效益進行重點跟蹤監測。
(五)參與研究國有企業稅後利潤和國家股權收益的分配方案並監繳國有資產產權收益。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考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指標體系,監督、考核和評價企業國有資產的資產負債、經營損益等財務狀況及經營效益狀況。選派本局代表參加有關監事會、董事會等產權管理組織。
(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國有資源性資產管理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參與處理重大產權糾紛。
(八)制訂國有資產評估的法規和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對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格審查、頒發評估資格證書並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決定重要評估項目的立項並負責確認評估結果。
(九)指導和監督各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和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工作,推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試點。
(十)制訂國有資產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指導規劃的實施。
(十一)承辦國務院和財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設6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保衛、信訪、宣傳、外事、國際合作、機關財務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國有資產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根據工作需要,對外可使用人事教育司的印章。
(二)政策法規司
組織起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法規、制度,審核各部門法規中與國有資產管理相關的條款,監督檢查各項國有資產管理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行政爭議和行政訴訟的複議及應訴,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重大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三)產權登記與資產統計司
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統計及匯總報表等產權基礎管理工作,培育發展並監管全國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市場;評價國有資產的結構、分布、資產負債及經營效益狀況,對國有資產重大投資項目和國家投資的分配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投資效益進行跟蹤監測。
(四)企業司
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中央級企業(含境外企業,下同)國有資產的經營形式,參與組建企業集團和股份制改組試點及國有資產的發包、租賃、合資、聯合經營等項工作,推行現代企業制度,負責產權界定,處理產權糾紛;監繳國有資產產權收益;制訂考核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監管機構對中央企業國有資產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益進行監督、考核;參與選派中央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的具體工作,並對其業績進行監督、考核。
(五)行政事業資源司
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及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國有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參與處理產權糾紛,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等基礎性管理工作。
(六)地方司
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宏觀指導,推動建立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並逐步形成管理體系;組織對各地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檢查,督促落實國家各項國有資產管理政策、法規;組織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試點工作,總結推廣地方國有資產管理的先進工作經驗。
(七)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40名(不含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的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2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設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主要職責是:制訂全國統一的清產核資方針、政策和計劃以及有關制度、辦法;進行清產核資試點並為全面推開提供經驗與辦法;組織、指導和推動全國清產核資工作。其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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