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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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01號
1998年7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財政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財政部是國務院主管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本金基礎工作的宏觀調控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稅政(含關稅)調查研究的職能以及稅法起草和稅法執行過程中的一般性解釋工作,交給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承擔。

2.將國有企業所得稅征管的職能,交給國家稅務總局承擔。

3.將世界銀行貸款的轉貸業務,交給國家開發銀行承擔(其中不屬於國家開發銀行業務範圍的世界銀行貸款,由國務院指定其他銀行承擔其轉貸業務)。

4.將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組織實施國有企業財產監管的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

5.將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承擔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中央政府公共財產)產權界定、清查登記等項工作,交給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承擔。

6.將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承擔的國有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職能,交給國土資源部、國家林業局承擔。

(二)劃入的職能。

1.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承擔的編制國債發行計劃的職能。

2.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承擔的外國政府貸款對外談判與磋商職能。

3.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的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對外談判與磋商職能。

4.中國銀行承擔的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對外談判與磋商職能。

5.審計署承擔的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的職能。

6.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7.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承擔的企業國有資產(國有資本金)的基礎管理職能。

8.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承擔的制定政府公共財產管理規章制度的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1.改進預算制度、強化預算約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本金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制度。

2.根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擔審批國有企業具體財務事項、下達財務計劃和考核指標的職能,擴大企業理財自主權。

3.改革國有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減少具體審批事務,擴大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自主權。

4.實行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減少對地方財政的專項補貼。

5.取消中央財政周轉金制度,不再審批與之相關的生產經營項目。

6.在強化預算約束的基礎上,改進對社會集團消費的控制管理辦法,不再審批對中央部門社會集團消費的專項控制商品。

7.取消每年一次的財政稅收財務大檢查,相應取消財政部財政稅收財務大檢查辦公室的名義。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和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擬定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的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三)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入,管理中央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稅收立法計劃,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議上報稅法和稅收條例草案;根據國家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提出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和對中央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參加涉外稅收和國際關稅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範本;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財政公共支出;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擬定和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擬定和執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方針政策、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財產評估業務。

(七)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中央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製費;負責農業綜合開發;擬定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八)管理中央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定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擬定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國債發行計劃;擬定政府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財政組織。

(十)擬定和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和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審批外國會計公司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置。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

(十二)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財政部設20個職能司(廳、室):

(一)辦公廳

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研究起草有關重要報告和文件;管理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文電、保密、保衛、信訪、檔案管理等項事務。

(二)綜合司

研究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分配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擬定財力綜合平衡方案,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建議;擬定預算外資金管理規章和制度,監管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提出住房、物價、工資、國有土地使用制度調整改革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議;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

(三)預算司(財政部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

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匯總年度地方預決算;擬定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金庫管理制度、總預算會計制度;管理國防費;擬定中央與地方的分配政策,指導地方財政管理;管理和分配中央財政城建維護資金、邊境事業費和民族地區補助費;對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四)條法司

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起草擬定,審議上報財政、稅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審議其他法律法規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

(五)稅制稅則司(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

研究關稅、國內和涉外稅收的政策及其實施方案;提出稅制改革、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出口退稅以及海關關稅稅率調整、年度暫定稅率、關稅配額、特別關稅、進出口稅則稅目和稅號修訂、有關國家適用稅則優惠稅率方案等重大事項的建議;組織研究、擬定提交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審議的事項;擬定保護民族工農業產品的關稅措施;參加有關反傾銷的調查;參加涉外稅收和對外關稅談判,草簽有關協議、協定;擬定和修改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範本;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經濟貿易司

研究國家與企業分配關係改革,擬定有關政策;擬定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擬定國有工交、內貿、郵電企業和國家糧食儲備、國家物資儲備的財務管理制度;辦理中央財政有關專項資金業務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監繳國有資本金收益。

(七)國債金融司

擬定政府國內外債務政策和管理制度;編制國債發行計劃;管理國債的發行和兌付,研究國債市場運行機制的改革並提出有關建議;編制政府國內外債務的預決算;辦理我國政府對外發行債務的有關事宜;辦理外國政府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擬定金融機構財務管理制度。

(八)公共支出司

擬定公共財政支出政策,提出優化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管理文化、出版、文物、教育、計劃生育、科學、體育、通訊廣播、行政和政法部門的經費,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相應的開支標準;審核有關部門的年度預決算;辦理國家規定統一着裝的有關事項;擬定政府公共財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九)社會保障司

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編制中央社會保障預算草案;管理屬中央財政預算的社會救災救濟、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包括公費醫療)等方面的財務和資金;管理衛生、民政、勞動與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經費;擬定職工待業保險和職工退休養老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農業司

研究擬定財政支農政策;擬定農業財務制度;管理中央農業、林業、水利部門事業經費和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勞改、勞教財務;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

(十一)涉外司

擬定有關涉外的財政政策,擬定國有外經貿和境外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涉外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和執行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制度;管理中央外交、援外和涉外經費;參與經常性的聯合國會費談判;辦理國家財政向國際組織交納的會費、捐款;擬定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

(十二)國際司(財政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研究和分析國際財經問題;負責財政國際多邊和雙邊合作事宜;辦理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負責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中國理事的工作;管理部機關外事經費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事務,組織國外考察和培訓工作。

(十三)基本建設司

辦理國家投資項目的中央財政撥款;擬定基本建設、地質勘探和建築施工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對國家投資項目的中央財政撥款使用效益進行重點分析、檢查和監督;參與投資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十四)會計司

管理全國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擬定和貫徹實施會計法令、規章和準則;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

(十五)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司

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國有資本金的分布狀況,提供有關信息;擬定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章制度,起草有關重要文件;擬定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研究提出國有資本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方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及仲裁等。

(十六)國有資本金統計評價司(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

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匯總有關資料;擬定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以及有關制度、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組織建設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絡。

(十七)財產評估司

擬定並監督執行企業財產評估政策和制度、評估標準和方法、評估基本準則與應用準則;擬定評估機構的資質標準,確認全國性評估機構資格;承擔國務院委託的國有企業財產評估事宜;指導和監督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工作。

(十八)財政監督司

擬定財政監督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查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案件;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業務工作。

(十九)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擬定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

(二十)人事教育司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及派出機構的人事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國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和精神文明建設狀況;制定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的教育規劃,管理部屬院校,指導地方的財政教育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財政部機關行政編制為61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4名(含部長助理3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機關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關於政府外債管理。

財政部代表我國政府組織進行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銀行參與有關工作。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的轉貸業務由國家開發銀行承擔,其中不屬於國家開發銀行業務範圍的世界銀行與亞洲開發銀行貸款,由國務院指定其他銀行承擔其轉貸業務;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業務由中國進出口銀行承擔;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的轉貸業務由中國銀行承擔。

(二)關於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

財政部派駐各地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省設置,撤銷地市一級的財政監察專員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的人員精減三分之二。

(三)關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暫按《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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