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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動計劃(2015-2016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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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動計劃(2015-2016年)的通知
國辦發〔2015〕67號
2015年8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

行動計劃(2015-2016年)的通知

國辦發〔2015〕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動計劃(2015-2016年)》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8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

行動計劃(2015-2016年)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協同有序推進標準化工作改革,確保第一階段(2015-2016年)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開展強制性標準清理評估。研究制定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按照強制性標準制定範圍和原則,對現行強制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及制修訂計劃開展全面清理、評估,不再適用的予以廢止;不宜強制的轉化為推薦性標準;確需強制的,提出繼續有效或整合修訂的工作建議。在工業領域先行開展整合修訂試點,制定發布覆蓋面廣、通用性強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各部門、各地區不再下達新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計劃。依法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加快清理修訂涉及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規章制度。(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改革方案》已明確按或暫按現有模式管理的領域,依據現有管理職責,按照《改革方案》精神,分別開展強制性標準的清理評估工作。(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開展推薦性標準覆審和修訂。對現行推薦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開展集中覆審,不再適用的予以廢止;不同層級間存在矛盾交叉的,根據覆審結果進行整合修訂;與國際標準存在較大差距、已經滯後於產業和技術發展的,分批次開展修訂工作。(國家標準委、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優化推薦性標準制修訂程序。簡化推薦性標準制修訂程序,縮短制修訂周期,提高標準質量和制修訂效率。加強標準立項評估,從源頭上確保標準質量和協調性。加強對標準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等環節的監督。改進行業和地方標準備案管理,加強各級推薦性標準立項、批准發布信息交換和共享,提高各級推薦性標準的協調性。(國家標準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開展團體標準試點。研究制定推進科技類學術團體開展標準制定和管理的實施辦法。做好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試點工作,在市場化程度高、技術創新活躍、產品類標準較多的領域,鼓勵有條件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先行先試,開展團體標準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加快制定團體標準發展指導意見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規範,進一步明確團體標準制定程序和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委、民政部、中國科協牽頭負責)

  五、開展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試點。建立完善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研究制定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指南,鼓勵企業進行標準自我聲明公開。(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牽頭負責)

  六、加強標準實施與監督。加大科技研發對標準研製的支持,增強標準適用性。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制,開展強制性標準實施效果評價,探索建立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加強標準的培訓、解讀、諮詢、技術服務,培育發展標準化服務機構,推動發展標準化服務業。加大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的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改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修訂《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提高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成的代表性,完善廣泛參與、公開透明、協商一致、管理科學的工作機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牽頭負責)

  加強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日常運行的監督管理,嚴格委員投票表決制度,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國家標準委、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提高標準國際化水平。加強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的管理,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戰略規劃、政策和規則的制定。推動我國企業、產業技術聯盟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國際、區域標準化組織和國際國外先進產業技術聯盟的標準化活動。鼓勵外資企業參與我國標準化活動,營造更加公開、透明、開放的標準化工作環境。制定實施國際標準化人才培訓規劃,加大國際標準化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不斷拓寬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的領域範圍,以新興產業和我國特色優勢領域為重點,爭取承擔更多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領導職務和秘書處,實質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逐步提高主導制定國際標準比例。加大對國際標準的跟蹤、評估和轉化力度,不斷提高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水平一致性程度。(國家標準委牽頭負責)

  九、推動中國標準「走出去」。圍繞「一帶一路」、「中國製造2025」、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等戰略,研究制定中國標準「走出去」工作方案,推動鐵路、電力、鋼鐵、航天、核等重點領域標準「走出去」。研究制定標準聯通「一帶一路」行動計劃,開展「一帶一路」沿線重點國家國別分析和大宗商品標準、終端用能產品能效標準的比對分析研究。加強中國標準外文版翻譯出版工作,加大與主要貿易國標準互認力度,推動農業標準化海外示範區建設。開展面向俄羅斯、中亞、東盟和非洲的標準化專家交流和人才培訓項目。(國家標準委牽頭負責)

  十、加強信息化建設。按照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推進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標準化信息交換與資源共享,規劃建設統一規範的全國標準信息網站,為社會提供服務。建立標準公開制度,推動政府主導制定標準的信息公開、透明和共享,及時向社會公開標準制修訂過程信息,免費向社會公開強制性標準全文,研究推動逐步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國家標準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對標準化工作改革精神的宣傳解讀,組織電視媒體、平面媒體和網絡媒體宣傳標準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義。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信息聯動共享機制建設,加強對標準化重大政策和重點工作的普及性宣傳,加大重要標準宣傳貫徹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國家標準委牽頭負責)

  十二、加強標準化工作經費保障。各級財政應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統籌安排標準化工作經費。制定強制性標準和公益類推薦性標準以及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的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探索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經費投入機制,鼓勵、引導社會各界加大投入。(財政部、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加強標準化法治建設。加快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法律修正案,推動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的有效銜接。(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法制辦牽頭負責)

  開展對現行標準化相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評估,明確立改廢的重點。開展標準化法配套法規、規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建立國務院標準化統籌協調機制。建立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為召集人、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鼓勵地方參照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牽頭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進一步提高對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強化協同配合。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行動計劃,結合實際,落實責任分工,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各項任務。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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