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鐵道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鐵道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85號 1998年6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鐵道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鐵道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鐵道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鐵道部。鐵道部是主管鐵路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鐵道部實行政企分開,根據行業特點和當前實際,通過改革界定政府管理職能、社會管理職能、企業管理職能並逐步分離。
鐵道部負責擬定鐵路行業規劃、政策和法規,管理鐵路建設、運輸工作、運輸價格和運輸安全,承擔國家鐵路綜合管理和暫時保留的社會事務管理職能;相應下放生產經營權責;減少和弱化計劃、項目的直接管理。鐵路局、工程局、工廠作為企業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二)運輸、機務、車輛、工務、電務等企業生產管理職能,從鐵道部機關劃出。
(三)國家鐵路建設項目立項方案評估、設計審查和建設管理具體業務工作,從鐵道部機關劃出。
(四)將鐵路普通基礎教育、職工生活供應、計劃生育和療養指導、技術發明、專利工作、部分科技成果鑑定等事務性管理職能,交給地方人民政府或下放給企事業單位。
(五)機車車輛工業、工程、建築、物資、通信信號等總公司與鐵路運輸主體分離,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重組企業結構,發展企業集團,參與市場競爭。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鐵道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鐵路行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國家鐵路統一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擬定鐵路行業的發展規劃,編制國家鐵路各項年度計劃並組織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建設有關計劃。負責鐵路行業統計、信息工作。
(三)負責鐵路建設的行業管理。組織管理大中型鐵路建設項目的有關工作。
(四)擬定鐵路行業技術政策、標準和管理法規。負責鐵路技術監督,組織重大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和成果鑑定;組織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五)貫徹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提出國家鐵路管理體制改革方案,推動和指導國家鐵路企業深化改革。
(六)負責國家鐵路財務工作。安排使用全路建設基金和資金;研究提出國家鐵路運價意見,經批准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監督執行;協調鐵路工業產品價格;管理國家鐵路事業經費。
(七)培育和規範鐵路運輸市場,統一管理全國鐵路調度指揮工作;負責國家鐵路運輸的宏觀管理。監督、檢查國家鐵路安全生產和路風建設;組織管理國家鐵路戰備工作。
(八)負責國家鐵路人事、高等和中等技術及職工教育、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環保、節能、衛生防疫方面的管理工作。
(九)管理國家鐵路外事和對外經濟合作交流工作。
(十)管理鐵路治安保衛工作。
(十一)負責鐵路專運、特運工作。
(十二)負責國家鐵路系統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職工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鐵道部設12個職能司(局、廳):
(一)辦公廳
綜合協調部機關工作。組織起草重要文件、報告;負責文秘、信息、保密、信訪、值班、新聞發布、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歸口管理檔案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組織擬定鐵路綜合性的經濟政策和鐵路行業法規;研究並組織指導鐵路經濟體制改革工作;依法辦理行政複議工作。
(三)發展計劃司
編製鐵路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辦理大中型建設項目審定的有關工作;組織編制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建設計劃的有關工作;管理國家鐵路戰備、節能、環保工作;歸口管理利用外資工作。
(四)財務司
組織財會監督,維護國家投入鐵路資本的權益;擬定國家鐵路運輸收入清算規章;負責鐵路建設基金、資金和鐵路價格的管理工作;管理國家鐵路事業經費。
(五)科技教育司
編製鐵路科技、教育發展規劃和計劃。擬定技術政策、標準和管理規章;負責鐵路技術監督工作;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科技合作交流、技術引進工作;管理部屬高等院校,指導國家鐵路職業教育工作。
(六)人事司
管理部屬單位領導幹部和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負責國家鐵路人事工作;向合資鐵路推薦代表國家鐵路的經營者人選。
(七)勞動和衛生司
負責國家鐵路勞動工資宏觀調控,編制工資總額計劃;綜合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衛生防疫工作;指導國家鐵路的再就業工作。
(八)建設管理司
擬定鐵路工程建設的標準、規範、規章;管理鐵路工程建設項目設計鑑定;管理鐵路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查;協調、監督大中型鐵路項目建設並組織竣工驗收。
(九)國際合作司
負責鐵路外事工作,管理國家鐵路對外經濟合作交流工作。
(十)安全監察司
擬定鐵路行車安全法規、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勞動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和勞動保護工作;參與和組織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運輸局
擬定鐵路運輸政策、法規和規章;培育和規範鐵路運輸市場;統一管理全國鐵路運輸調度指揮工作;負責國家鐵路運輸的宏觀管理。
(十二)公安局
管理鐵路治安保衛工作;組織管理專運、特運的安全警衛;指導鐵路治安綜合治理。公安局由鐵道部、公安部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公安部為主。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鐵道部機關行政編制為40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部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1名(副部級);司局級領導職數47名(含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總調度長1名以及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和政治工作機構領導)。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關於國家鐵路全路性運輸的組織管理。
為平穩推進改革,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暢通必需的完整性和統一性,實現國家對鐵路運輸的有效調控,國家鐵路全路性運輸的組織和調度指揮仍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具體工作由鐵道部運輸調度指揮中心承擔(與鐵道部運輸局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鐵道部運輸調度指揮中心使用事業編制,經費由國家鐵路運營管理費列支。
(二)關於國家鐵路建設管理。
國家鐵路建設以中央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由鐵道部負責管理,以保證國家鐵路建設規劃的落實。組建鐵路工程建設諮詢機構和重點建設項目管理機構,分別承擔方案評估、設計審查和建設管理方面的具體業務工作。
(三)關於鐵道部政治工作機構的設置。
鐵道部政治部。負責國家鐵路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職工隊伍建設,下設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其中辦公室與部辦公廳、組織部與部人事司分別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鐵道部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國家鐵路系統紀律檢查工作。
全國鐵道團委。負責國家鐵路共青團的工作。
(四)關於投資管理職能。
待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確定後,再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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