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非法采供血液和單採血漿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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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非法采供血液和單採血漿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4〕44號
2004年5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非法采供血液和

單採血漿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4〕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非法采供血液和單採血漿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非法采供血液和單採血漿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1—2005年)》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開展健康教育,規範采供血行為,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和原料血漿的質量安全,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經血液途徑傳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國防治艾滋病和其他經血液傳播疾病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經采供血環節傳播艾滋病和其他疾病的途徑尚未完全阻斷,在采供血液和原料血漿的過程中存在一些隱患,特別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血頭」、「血霸」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甚至以暴力和威脅方式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和原料血漿的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此,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單採血漿專項整治。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使采供血機構的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非法採血違法犯罪活動大幅度減少,采供血秩序明顯好轉。

(一)嚴厲打擊各種違法採集血液和原料血漿的行為,依法嚴懲血液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對犯罪分子起到震懾作用。

(二)切實加強采供血(漿)機構管理和提高采供血各個環節的工作質量,規範血液和原料血漿的採集、檢測和供應等活動,進一步加大對采供血活動的監管力度。

(三)保證臨床用血安全和原料血漿質量,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血液傳播疾病經采供血途徑的傳播,保證人民群眾臨床用血和血液製品的安全。

二、工作重點

(一)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採集血液、原料血漿的犯罪行為和組織他人賣血(漿)、或以暴力脅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血(漿)的「血頭」、「血霸」。

(二)嚴肅查處單採血漿站手工採集、跨區域採集、超量頻繁採集和冒名頂替採集原料血漿等違法行為。

(三)加強對血液製品的監督管理,依法嚴厲懲處血液製品生產單位違法收購原料血漿的行為。

(四)嚴厲打擊非法製造、回收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的行為,加大對采供血(漿)所用的一次性醫療器械的採購、使用、回收、處置的管理,切斷非法采供血行為和「血頭」、「血霸」的工具來源。

(五)嚴肅查處無償獻血中的冒名頂替等違法行為。

(六)進一步規範采供血液(漿)機構的管理,探索建立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相結合的長效機制。

三、主要措施

(一)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專項檢查,查處單採血漿站違法手工採集、跨區域採集和超量頻繁採集原料血漿的行為;查處采供血機構與違法組織他人賣血者串通採集冒名頂替者的血液和原料血漿的行為;查處采供血機構不按有關規定進行體檢、採集、化驗和未經批准自采、自供、自購血液的行為,依法處理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對手工采漿機構,要吊銷其《單採血漿許可證》,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對醫療機構使用血液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查處臨床用血未經過艾滋病病毒和其他傳染病病毒檢測的行為,依紀依法處理有關責任人員。

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非法製造、回收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的行為,聯合查處非法回收、不按規定採購、倒賣或重複使用一次性輸血器材的行為;檢查使用後的一次性采輸血、輸液器材按規定處理、銷毀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人員和單位予以嚴厲懲處。

(二)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查處血液製品生產單位違法收購原料血漿等違法犯罪行為。對收購手工采漿生產血液製品的企業,按照製售假劣藥品處理,依法吊銷其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由公安機關牽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配合,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採集血液、原料血漿的犯罪行為和組織他人賣血(漿)、或以暴力脅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血(漿)的「血頭」、「血霸」;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和非法經營醫療器械的犯罪活動;對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要依法予以查處。

(四)由監察機關會同衛生行政主管等部門,對政府部門及事業單位在義務獻血中組織外單位或社會人員冒名頂替獻血的行為予以查處,依紀依法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對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不力、采供血機構秩序混亂、非法采供血問題嚴重的地區,要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地方行政領導的責任。

(五)建立原料血漿採集、血液製品生產年度審核報告制度,加強對原料血漿的採集、收購和血液製品生產的監管。各地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審核本轄區內的單採血漿站原料血漿採集年度報表,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血液製品生產企業要定期向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血液製品產量及血漿來源和數量。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定期核對原料血漿供應數量,耗材銷售使用數量以及血液製品生產數量的匹配情況,對違反《血液製品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嚴懲。

四、實施時間

專項整治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04年5月至6月)為自查階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工作方案確定的內容,組成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在本轄區內開展自查工作。並將實施方案和自查結果於7月20日之前報送衛生部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階段(2004年7月至11月)為整改階段。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各地要認真整改。衛生部、公安部、監察部和食品藥品監管局將組成檢查組,對重點地區和整改不徹底的單位進行抽查。

第三階段(2004年12月)為總結驗收階段。自查和整改結束後,各地區要認真做好工作總結。衛生部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地開展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聯合督查,將各地整治情況、抽查情況和聯合督查情況匯總後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全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體現以人為本的行政理念,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高度搞好專項整治工作,以求真務實的態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抓實抓細。

(二)聯合行動,分工配合。堅持「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縣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組織聯合行動,把打擊非法采供血液和單採血漿專項整治工作作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工作中的協調與配合,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本部門專項整治進展情況,並根據整治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調整完善既定的工作安排,形成專項整治工作的強大合力。

(三)抓好日常督促檢查,嚴肅執法。各級衛生、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監察等部門要抓好對采供血和單採血漿各個環節的日常檢查,適時對重點地區、重點環節進行突擊檢查,把日常工作與開展專項整治結合起來,逐步形成長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對日常檢查和專項整治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絕不姑息。

(四)加強輿論宣傳。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大力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國預防與控制艾滋病中長期規劃(1998—2010年)》和《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1—2005年)》,以及其他規範采供血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增強采供血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自覺守法的意識。另一方面要及時對非法採集血液和血漿行為曝光,形成社會監督的氛圍。

(五)加強全社會對采供血各個環節的監督力度。為加強社會監督的力度,衛生部設立舉報電話:010—84023775。各級政府要建立舉報制度,統一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並制定相應的激勵措施,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監督采供血行為的各個環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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