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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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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國辦發〔2009〕54號
2009年9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

16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國辦發 〔2009〕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已經國務院審定,現將名單予以發布。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面積、範圍和功能分區等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公布。

  建立自然保護區是保護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有效途徑,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手段,是建設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內容。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的典型性、稀有性、瀕危性、代表性較強,在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物資源、維持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協調和監督,儘快組織編制和實施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健全管理機構,增加資金投入,開展檢查評估,不斷提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水平。

  有關地區要按照批准的自然保護區面積和範圍組織勘界,落實土地權屬,並在規定的時限內標明區界,予以公告。自然保護區的面積、範圍和功能分區等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調整。

  要妥善處理好自然保護區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研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規定,不得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開展旅遊活動及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按規定建設設施,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對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環境影響評價要嚴格把關,採取各種預防和保護措施,儘可能減少項目對自然保護區的不良影響,並責成項目開發單位落實生態恢復治理和補償措施;措施未落實的,暫停相關地區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

(共計16處)

吉林省

  松花江三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哈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黑龍江省

  東方紅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大沾河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穆稜東北紅豆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湖北省

  龍感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湖南省

  陽明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六步溪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舜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雅長蘭科植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四川省

  長沙貢瑪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陝西省

  青木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桑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隴縣秦嶺細鱗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甘肅省

  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敦煌陽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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