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各部門應支持海南省機構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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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各部門應支持海南省機構改革的通知
國辦發〔1988〕33號
1988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各部門

應支持海南省機構改革的通知

 
國辦發〔1988〕3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七屆人大一次會議批准,海南省已經成立。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海南省將加快開發建設,成為我國最大的經濟特區。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建立海南省及其籌建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海南建省後,各級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的確定,要符合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要堅持黨政分開、政企分開。機構要小,要多搞經濟實體。機構的設置,要突破其他省、自治區現在的機構模式,也要比現在經濟特區的機構更精幹、有效一些,使海南省成為全國省一級機構全面改革的試點單位。

在海南省剛剛建立的「小政府」與國務院許多機構不能形成上下對口的情況下,國務院有關部門與海南省之間,在聯繫渠道、工作銜接等方面很容易出現不適應的地方。少數中央部門以海南省沒有對口機構為由,應該劃撥的投資和經費不予劃撥。這給海南省某些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為及早解決這個問題,現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國務院各部門應從大局出發,積極支持海南省的開發建設,支持他們根據中央、國務院指示進行的機構改革試點。要儘快適應海南省機構改革的新情況,研究和解決新問題。各部門應會同海南省確定各項業務的聯繫渠道,把工作銜接好,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在海南省沒有對口機構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從該省實際情況出發,對現行的投資、經費撥款等制度、辦法,抓緊研究進行調整、修訂。要使之適應海南省「小政府、大社會」的特點,做到沒有對口機構與有對口機構都一視同仁,如果有條件,還應當多支持幫助一些,以加快海南省開發建設的速度。

三、各有關部門就上述問題,應積極主動地與海南省人民政府聯繫,協商確定解決辦法。前一時期由於在海南省無對口機構而未給予投資、經費的部門,要儘快同海南省人民政府商量,予以妥善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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