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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中央軍委外事辦公室綜合辦公樓懸掛國徽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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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中央軍委外事辦公室綜合辦公樓懸掛國徽的函
國辦函〔2007〕6號
2007年1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中央軍委

外事辦公室綜合辦公樓懸掛國徽的函

國辦函〔2007〕6號


中央軍委外事辦公室:

  你辦《關於新建綜合辦公樓懸掛國徽事》來函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有關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你辦在新建成的綜合辦公樓懸掛國徽。國徽直徑為80厘米,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規定使用國徽,切實維護國徽尊嚴。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一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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