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局徽上使用國徽圖案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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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局徽上使用國徽圖案的復函 國辦函〔2003〕42號 2003年6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在局徽上使用國徽圖案的復函
國辦函〔2003〕42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你局《關於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徽上使用國徽的請示》(國質檢辦〔2003〕119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有關規定,同意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徽上使用國徽圖案,必須正確設計、使用和懸掛,不得將帶有國徽圖案的局徽使用在商標、廣告以及《國徽法》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場合,以尊重和愛護國徽及其圖案。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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