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北京奧運會特許商品上使用國旗圖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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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北京奧運會特許商品上使用國旗圖案的函 國辦函〔2007〕59號 2007年5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北京奧運會
特許商品上使用國旗圖案的函
國辦函〔2007〕59號
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
你委《關於在北京奧運會特許商品上使用我國國旗圖案的請示》(奧組委〔2007〕126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在北京奧運會特許商品上使用我國國旗圖案。望正確使用,切實維護國旗尊嚴。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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