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廣東省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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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廣東省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國辦函〔2013〕62號
2013年4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海洋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報請批准廣東省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請示》(國土資發〔2013〕25號)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廣東省汕頭市南澳縣和潮州市饒平縣間等38條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管理責任,依法加強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健全維護涉界海域社會穩定的協調機制,及時妥善處理涉海界線糾紛,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促進界線附近海域社會穩定和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國家海洋局要加強對廣東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線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做好相關督促檢查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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