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廣州白雲機場海關調整為副廳級海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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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廣州白雲機場海關調整為副廳級海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4〕73號 2004年10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廣州白雲機場海關
調整為副廳級海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4〕7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廣州新機場海關機構設置問題的請示》(粵府〔2003〕37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廣州白雲機場海關調整為副廳級海關,機構名稱、人員編制和隸屬關係不變。
有關具體事宜,請你們與有關方面協商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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