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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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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16〕73號
2016年8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調整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16〕73號

工商總局:

你局關於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建立由工商總局牽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8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部門間協作配合,進一步提升消費維權工作效能,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好發揮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引領作用,經國務院同意,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宏觀指導;研究並推進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導、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協調解決全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消費事件;整合消費維權社會資源,組織開展對消費侵權熱點和典型違法活動的治理,加強各部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協作配合;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宣傳普及力度;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工商總局、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旅遊局、法制辦、網信辦、銀監會、保監會、郵政局、中國消費者協會等22個部門和單位組成,工商總局為牽頭單位。

工商總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工商總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副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後)。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工商總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副召集人主持。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開聯席會議的建議。在聯席會議召開之前,由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或其委託的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事項。研究審議具體工作事項時,可視情況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參加會議,也可邀請其他部門和專家參加會議。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印發有關方面並抄報國務院,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深入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訂相關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議;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需聯席會議討論的議題,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共同推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附件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張 茅  工商總局局長

副召集人:馬正其  工商總局副局長

成    員:胡祖才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郝 平  教育部副部長

     劉利華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劉振宇  司法部副部長

     胡靜林  財政部副部長

     陸克華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劉小明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房愛卿  商務部副部長

     項兆倫  文化部副部長

     金小桃  衛生計生委副主任

     郭慶平  人民銀行副行長

     陳 鋼  質檢總局副局長

     田 進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

     滕佳材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

     王曉峰  旅遊局副局長

     甘藏春  法制辦副主任

     任賢良  網信辦副主任

     王兆星  銀監會副主席

     梁 濤  保監會副主席

     劉 君  郵政局副局長

     常 宇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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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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