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南疆地區海關機構整合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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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南疆地區海關機構整合的復函 國辦函〔2006〕50號 2006年7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南疆地區海關機構整合的復函
國辦函〔2006〕5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喀什海關機構升格的請示》(新政發〔2006〕19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將喀什、紅其拉甫、吐爾尕特、伊爾克什坦4個海關的業務、行政、人事、後勤等方面進行整合,組建副廳級喀什海關,隸屬烏魯木齊海關;同時保留紅其拉甫、吐爾尕特、伊爾克什坦3個海關,作為喀什海關的隸屬機構,承擔現場查驗和緝私業務;所需人員編制由烏魯木齊海關內部調劑解決。 其他有關事宜,請你們與有關方面協商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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