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福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升格為副廳級機構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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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福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升格為副廳級機構的復函 國辦函〔2005〕95號 2005年11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福州出入境檢驗
檢疫局升格為副廳級機構的復函
國辦函〔2005〕95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福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機構升格的請示》(閩政文〔2004〕315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升格為副廳級機構,隸屬於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不增加人員編制。
其他有關事宜,請你們與有關方面協商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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