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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設立江西贛州出口加工區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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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設立江西贛州出口加工區的復函
國辦函〔2007〕50號
2007年5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

設立江西贛州出口加工區的復函

國辦函〔2007〕50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設立江西贛州出口加工區的有關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為支持革命老區發展,同意在贛州經濟開發區內設立江西贛州出口加工區,規劃面積2.93平方公里,四至範圍為:東至通站西路,南至105國道,西至對門嶺,北至機場路。具體界址點坐標為:J1(2851680.981,38587877.722)、J2(2850896.773,38588524.695)、J3(2849183.270,38586436.679)、J4(2850096.913,38585716.395)。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據出口加工區建設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批准的四至範圍和規劃用途對江西贛州出口加工區進行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驗收。

  三、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指導和協調,支持贛州出口加工區建設和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五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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