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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調整外語中文譯寫規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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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調整外語中文譯寫規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14〕92號
2014年11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調整外語中文

譯寫規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14〕92號

教育部:

  你部《關於調整外語中文譯寫規範部際聯席會議名稱、職能及成員單位的請示》(教語信〔2014〕5號)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調整外語中文譯寫規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一)將外語中文譯寫規範部際聯席會議名稱調整為外語中文譯寫規範和中華思想文化術語傳播部際聯席會議。(二)調整聯席會議主要職能,增加以下內容:統籌協調中華思想文化術語傳播工作,制定中華思想文化術語遴選與譯寫規則和標準,組織中華思想文化術語遴選與譯寫工作,發布譯寫成果及規範應用,組織中華思想文化術語傳播活動。(三)增加中國外文局、文化部、社科院為成員單位。

  附件:外語中文譯寫規範和中華思想文化術語傳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11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外語中文譯寫規範和中華思想文化

術語傳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外語專有名詞翻譯規範工作,促進中華思想文化術語傳播,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外語中文譯寫規範和中華思想文化術語傳播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統籌協調外國人名、地名和事物名稱等專有名詞的翻譯工作。組織制定譯寫規範,規範已有外語詞中文譯寫及其簡稱,審定新出現的外語詞中文譯寫及其簡稱。統籌協調中華思想文化術語傳播工作,制定中華思想文化術語遴選與譯寫規則和標準,組織中華思想文化術語遴選與譯寫工作,發布譯寫成果及規範應用,組織中華思想文化術語傳播活動。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國家語委、中央編譯局、中國外文局、外交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辦、新華社、中科院、社科院組成,國家語委為牽頭單位。聯席會議由國家語委主任擔任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國家語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國家語委副主任、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司長擔任。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關司局級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國務院。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單位會議,也可邀請其他部門參加會議,研究相關工作。

  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本單位外語專有名詞譯寫和中華思想文化術語選譯、傳播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積極參加聯席會議,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向各成員單位及時通報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外語中文譯寫規範和中華思想文化

術語傳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李衛紅  教育部副部長、國家語委主任

  成 員:柴方國  中央編譯局副局長

      周明偉  中國外文局局長

      張 明  外交部副部長

      宮蒲光  民政部副部長

      丁 偉  文化部副部長

      吳尚之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

      崔玉英  新聞辦副主任

      彭樹傑  新華社副總編輯

      李靜海  中科院副院長

      李 揚  社科院副院長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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