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調整完善民辦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調整完善民辦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21〕38號 2021年4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教育部:
你部《關於調整民辦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職能及成員單位的請示》(教發〔2021〕2號)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調整完善民辦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職能和成員單位。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民辦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4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民辦教育改革發展和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以下簡稱《意見》),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共同破解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加大力度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經國務院同意,調整完善民辦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推進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相關工作,健全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政策制度。提出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工作思路,落實國家鼓勵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強化對民辦教育的監督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共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規範辦學秩序,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推動形成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加強各地區、各部門信息溝通和相互協作,及時總結各地區、各部門工作成效,推廣先進做法和經驗。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教育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等20個部門組成,教育部為牽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可增加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教育部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後)。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教育部,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一)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例會,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託的同志主持,必要時可以由召集人臨時主持召開全體會議。聯絡員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聯席會議召集人同意,可臨時召開聯絡員會議。
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或者聯絡員會議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和專家參與特定事項的專題研究。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以紀要形式印發有關單位。
(二)報告制度。各成員單位應將履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各項職責、落實聯席會議決定事項以及開展民辦教育管理工作等情況,及時報告聯席會議。及時匯總各地貫徹落實《若干意見》和《意見》、制定具體辦法、開展民辦教育管理的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困難問題。重大事項按程序報國務院。
(三)工作研判制度。聯席會議對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和各類安全隱患及時研判,主動通報,提出預警,防微杜漸。
(四)聯合工作組制度。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聯合工作組,赴相關地區督促、指導、檢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積極做好本部門涉及民辦教育的相關工作,主動研究民辦教育改革發展重大問題,按照聯席會議各項工作機制紮實開展工作。要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各項任務,指導地方對口部門落實具體工作措施。要及時通報相關情況,形成反應迅速、配合密切、應對有力的長效工作機制,共同做好民辦教育工作。
召集人:陳寶生 教育部部長
成 員:張建春 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盛榮華 中央網信辦副主任
連維良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孫 堯 教育部副部長
鄭富芝 教育部副部長
田玉龍 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工程師
林 銳 公安部副部長
詹成付 民政部副部長
歐文漢 財政部部長助理
湯 濤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王廣華 自然資源部副部長
倪 虹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張 旭 文化和旅遊部副部長
李 斌 國家衛生健康委副主任
瓊 色 應急部黨委委員
潘功勝 人民銀行副行長
王道樹 稅務總局總經濟師
唐 軍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
高建民 廣電總局副局長
周 亮 銀保監會副主席
方星海 證監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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