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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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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0〕3號
2000年1月1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精神,為進一步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各類高等教育更快發展,發揮地方辦學的積極性,促使高等教育更好地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的高等職業學校,是指在本地區範圍內實施職業技術教育的專科層次的高等學校。包括:獨立設置的高等職業學校,省屬本科高等學校以二級學院形式舉辦的高等職業學校,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職業學校。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須履行必要的申請報批程序。具體程序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本《通知》第三條的要求,提出自行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的申請,國務院委託教育部審核批覆。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各級各類教育的發展作出全面規劃、統籌安排。要立足於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及辦學條件,堅持既積極又審慎的方針,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制定本地區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和布局規劃。要切實落實經費籌措、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等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要首先着眼於對本地區現有教育資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調配和優化,堅持走多樣化辦學的路子。在今後的一個時期內,重點是通過對現有專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校的調整改制,通過對現有成人高等學校資源的合併、調整和充實,通過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省屬本科高等學校舉辦二級學院等方式,努力發展高等職業學校;同時,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高等職業學校;如確有需要,可以少數符合條件的中等專業學校為基礎,組建高等職業學校。

四、高等職業學校要辦出特色和效益。高等職業學校的主要任務,是面向地方和社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適應就業市場的實際需要,培養生產、服務、管理第一線崗位需要的應用型、技能型專門人才。高等職業學校既從事學歷教育,也開展崗位培訓和社區服務。高等職業學校在招生、收費、管理等方面,要深化改革,積極探索實行新的機制。

五、對高等職業學校要嚴格審批、嚴格管理和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高等職業學校設置評議機構,聘請有關專家擔任成員,對擬設置的高等職業學校進行考察和評議,評議合格後方可批准設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高等職業學校要加強督導和評估,連續幾年達不到規定標準和要求的,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撤銷或停辦。

教育部要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的狀況進行督查,對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定期進行評估。對於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和教育質量不合格的高等職業學校,教育部應及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通報情況、交換意見,並要求限期進行整改或糾正。在限期內不能糾正或整改的,教育部可以根據情況作出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直至撤銷學校的處理;對於違反國家政策、法規和有關規定設立高等職業學校問題嚴重的地方,由教育部向國務院提出建議收回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的授權。

六、要規範高等職業學校的名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高等職業學校,名稱一般為「××職業技術學院」或「××職業學院」。在「職業技術學院」、「職業學院」前,可根據學校所在地區或行業、門類的特點冠以某些適當的限定詞,但一律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際」、「國家」等字樣,也不得使用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域名稱,並注意避免同外地區的高等職業學校重名。一般也不以個人姓名命名。超越上述範圍命名的學校名稱,須報教育部批准。

七、師範、醫藥類高等職業學校以及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舉辦的高等職業學校,其設立和調整仍由教育部負責。

八、教育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發展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實際需要,制定並發布《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的高等職業學校,須報教育部備案。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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