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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協調會議制度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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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協調會議制度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78號
1996年12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國務院防治艾滋病性病

協調會議制度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78號

衛生部:

  你部《關於國務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協調會議人員組成的請示》(衛報疾控發〔1996〕第72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將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同意建立國務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協調會議制度(組成人員名單附後),以加強預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領導和協調工作。該協調會議制度對外使用「國家預防艾滋病委員會」名稱。

  二、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協調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認真落實會議議定的事項;日常工作由衛生部負責。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國務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協調

會議制度組成人員

  組 長: 彭珮雲  國務委員

  副組長: 陳敏章  衛生部部長

  李樹文  國務院副秘書長

  成 員: 戴 舟  中宣部秘書長

  顧家麒  中編辦副主任

  武 韜  外交部部長助理

   郝建秀  國家計委副主任

  柳 斌  國家教委副主任

       鄧 楠  國家科委副主任

  李晉有  國家民委副主任

  牟新生  公安部副部長

  楊衍銀  民政部副部長

  張秀夫  司法部副部長

       高 強  財政部部長助理

  張志堅  人事部副部長

       王建倫  勞動部副部長

  傅志寰  鐵道部副部長

  李居昌  交通部副部長

  孫廣相  外經貿部部長助理

  艾青春  文化部副部長

  劉習良  廣播影視部副部長

  殷大奎  衛生部副部長

  李宏規  國家計生委副主任

  甘國屏  國家工商局副局長

  梁 衡  新聞出版署副署長

  劉文杰  海關總署副署長

  佟華齡  國家旅遊局黨組成員、辦公廳主任

  邊少斌  民航總局副局長

  徐玉麟  國務院法制局副局長

  李超林  總後衛生部副部長

  張振遠  武警總部後勤部副部長

  倪豪梅  全國總工會副主席

  周 強  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書記

  劉海榮  全國婦聯副主席

  孫柏秋  中國紅十字總會副會長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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