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能源投資公司等六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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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能源投資公司等六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8〕86號 1988年11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
能源投資公司等六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
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8〕86號
國家計委:
你委一九八八年十月六日《關於六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外事審批權的請示》(計外事〔1988〕673號)收悉。
國務院同意國家能源投資公司、國家交通投資公司、國家原材料投資公司、國家機電輕紡投資公司、國家農業投資公司、國家林業投資公司在自己的業務範圍內按有關規定自行審批本公司及其直屬子公司、地方分支機構人員出國(或赴港澳地區)及邀請外商來華事項。上述六個公司負責人出訪,由你委審批,其中副部級以上人員出訪,由你委會簽外交部(或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報國務院審批。
這六個公司出國和來華事項的審批工作,由你委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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