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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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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5〕39號
2005年7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

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5〕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開展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各地化解鄉村債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舊債尚未化解,新的鄉村債務又大量增加,這已成為影響當前農村穩定的重要因素。對此,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採取果斷措施,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的重要性

   化解鄉村債務是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當前新的鄉村債務不斷出現且增長速度較快,一些鄉鎮為了解決財政收支矛盾,以行政辦法招商引資或舉債彌補收支缺口。如不儘快制止這種做法,遏制住新的鄉村債務的發生,將嚴重影響基層政權組織和農村中小學校的正常運轉,引發農民負擔反彈,增加財政風險,干擾正常秩序,影響政府形象和執政能力。因此,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職責,制訂措施,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二、糾正鄉鎮經濟管理中不規範行為

   鄉鎮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堅決糾正經濟管理活動中各種不規範行為,從源頭上防止新的鄉村債務發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彌補收支缺口;二是不得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或抵押;三是不得採取由施工企業墊支等手段上項目;四是不得舉債興建工程;五是不得滯留、挪用對村級組織的補助資金;六是不得舉債發放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解決辦公經費不足;七是不得鋪張浪費或隨意增加非經常性支出;八是不得「買稅賣稅」、虛增或隱瞞財政收入。凡違反上述規定形成新債的,一經查實,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三、加強和完善村務管理

   村級組織要適應農村稅費改革的新形勢,管理好村內公共事務,辦好村內公益事業。要從以下方面加強和完善村務管理:一是精簡人員,壓縮開支。要結合地方實際精簡村幹部職數,嚴格按照村級定額補貼標準控制支出,壓縮一切不合理開支。二是村委會不得以任何名義從金融機構貸款或為企業提供擔保,嚴禁借(貸)款墊付各種稅費和用於村級支出。三是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和民主監督。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重點抓好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債權債務管理、資產台賬等制度建設。堅持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完善村民議事規則,重大財務開支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村級會計委託代理制,實行「村財民理鄉監管」,使村級財務管理規範化、制度化。四是儘快完善「一事一議」制度,促進村內生產、公益事業的發展。興辦公益事業要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的程序辦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議」控制標準,不得借債興辦公益事業。

   四、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要求,切實轉變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減輕基層負擔。要改革和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切實保障鄉鎮機構運轉和人員工資發放。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排的涉及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生產開發項目,必須足額安排資金,不得留有缺口,原則上不得要求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安排項目配套資金。不得開展要求鄉村和農民出錢出物的達標升級和檢查評比驗收活動,不得對鄉鎮下達不切實際的財政收入指令性計劃,不得對鄉鎮下達招商引資的指標,不得以調整農業結構等為名強令村級組織完成種養計劃和技術推廣任務,不得向村級組織攤派報刊、書籍征訂任務。

   五、改革基層幹部考核體系

   要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衡量鄉鎮政府政績,應主要看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得到貫徹落實,當地社會是否保持穩定,公共服務是否到位,農民合法權益是否得到維護等。要樹立不借新債、減少舊債也是政績的觀念,把制止新債、化解舊債作為考核鄉鎮幹部任期目標和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六、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要建立健全鄉村新債責任追究和領導幹部離任債務審計制度。對違反規定發生新債的鄉村,必須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並依法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在新債未化解之前,鄉鎮主要負責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異地任職;對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化解新債的負責人,要予以免職或責令辭職。對以舉債為名從中牟利的鄉村幹部,要責令其將所得款項全部退回,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強化組織領導

   各地區要把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領導責任制和部門分工負責制,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把制止發生新債的工作與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推進農村基層民主、以及實行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尤其是村級財務公開結合起來,制訂方案,綜合治理,確保不再出現新的鄉村債務。要建立鄉鎮債務監測體系和債務警戒線,及時掌握鄉鎮債務動態,監控和評估鄉鎮負債及其風險。鄉鎮政府債務管理以財政部門為主,村級組織債務管理以農業部門為主,金融、稅務、審計、人事、組織、監察等有關方面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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