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20〕24號 2020年9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耕地是糧食生產的重要基礎,解決好14億人口的吃飯問題,必須守住耕地這個根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耕地保護,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強總理提出明確要求。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了一系列嚴格耕地保護的政策措施,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違規占用耕地開展非農建設的行為,有的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綠化造林,有的在高速鐵路、國道省道(含高速公路)、河渠兩側違規占用耕地超標準建設綠化帶,有的大規模挖湖造景,對國家糧食安全構成威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採取有力措施,強化監督管理,落實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制止各類耕地「非農化」行為,堅決守住耕地紅線。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禁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違規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造林的,不予核實造林面積,不享受財政資金補助政策。平原地區要根據資源稟賦,合理制定綠化造林等生態建設目標。退耕還林還草要嚴格控制在國家批准的規模和範圍內,涉及地塊全部實現上圖入庫管理。正在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二、嚴禁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要嚴格控制鐵路、公路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帶用地審批,道路沿線是耕地的,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帶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鐵路、國道省道(含高速公路)、縣鄉道路兩側用地範圍以外違規占用耕地超標準建設綠化帶的要立即停止。不得違規在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今後新增的綠色通道,要依法依規建設,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履行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報批手續。交通、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用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須做到占補平衡。禁止以城鄉綠化建設等名義違法違規占用耕地。
三、嚴禁違規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濕地、湖泊治理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設中違規占用耕地建設人造濕地公園、人造水利景觀。確需占用的,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手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在建項目,應立即停止並糾正;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要限期恢復,確實無法恢復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劃。
四、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新建的自然保護地應當邊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目前已劃入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要納入生態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要根據對生態功能造成的影響確定是否退出,造成明顯影響的納入生態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顯影響的可採取依法依規相應調整一般控制區範圍等措施妥善處理。自然保護地以外的永久基本農田和集中連片耕地,不得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允許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擴大現有耕地規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種植。
五、嚴禁違規占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加強農村地區建設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地農用。不得違反規劃搞非農建設、亂占耕地建房等。鞏固「大棚房」問題清理整治成果,強化農業設施用地監管。加強耕地利用情況監測,對亂占耕地從事非農建設及時預警,構建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的常態化監管機制。
六、嚴禁違法違規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凡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區不得通過擅自調整縣鄉國土空間規劃規避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審批。各項建設用地必須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報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標準使用,嚴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嚴格臨時用地管理,不得超過規定時限長期使用。對各類未經批准或不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臨時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責令限期恢復原種植條件。
七、全面開展耕地保護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結合2016―2020年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對本地區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嚴肅查處違法占用和破壞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自然資源部要會同農業農村部、國家統計局按照《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進行全面檢查,並將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開展綠化造林、挖湖造景、非農建設等耕地「非農化」行為納入考核內容,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嚴肅追究責任。
八、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實行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極端重要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承擔起耕地保護責任,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共同責任機制,對履職不力、監管不嚴、失職瀆職的領導幹部,依紀依規追究責任。各地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抓緊制定和調整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行為立即糾正,堅決遏制新增問題發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底前將本通知執行情況報國務院,並抄送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耕地保護責任。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本通知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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