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增設出口加工區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增設出口加工區的復函 國辦函〔2003〕19號 2003年3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增設出口加工區的復函
海關總署:
你署《關於增設出口加工區的請示》(署加發〔2003〕51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增設以下出口加工區: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區、漕河涇出口加工區、閔行出口加工區,江蘇南京出口加工區、鎮江出口加工區、連雲港出口加工區、蘇州高新區出口加工區,山東濟南出口加工區、青島出口加工區,遼寧瀋陽出口加工區、浙江嘉興出口加工區、廣西北海出口加工區和新疆烏魯木齊出口加工區。
二、上述出口加工區的建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行設立出口加工區試點的復函》(國辦函〔2000〕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請你署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真做好籌建工作,待條件具備後,由你署會同有關部門驗收。
三、你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已設立出口加工區的發展狀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經驗,促進出口加工區健康有序地發展,並切實認真做好出口加工區的監管、服務等工作,規範加工貿易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三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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