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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處理山東口岸違法進口化肥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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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處理山東口岸違法進口化肥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4〕91號
1994年10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處理山東口岸

違法進口化肥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4〕9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內貿易部、海關總署: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現就處理山東口岸違法進口化肥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經許可,沒有辦理合法手續擅自經營化肥進口,屬於違法經營。

  二、對沒有合法進口手續海關尚未放行的化肥,一律按進口成本價由中國農資總公司收購,海關一次放行,不再辦理進口配額、許可證手續。

  三、對沒有合法進口手續,未經海關依法驗放擅自運走的化肥,由海關依法處理。

  四、具體由海關總署和中國農資總公司負責執行,請山東省人民政府協助做好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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