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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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的通知
國辦發〔2003〕66號
2003年7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因防治

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的通知

國辦發〔2003〕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非典型肺炎是一場突如其來的災害。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經過全國上下的共同努力,目前全國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防治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科學、規範、有序的軌道。但是,少數地方也出現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比如,有的患者、疑似患者或其家屬以在醫療機構感染非典型肺炎為由要求醫療機構或者政府賠償損失;有的生產經營單位因政府依法採取控制疫情擴散等行政應急措施,導致生產經營困難,要求政府補償;有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患者、疑似患者的勞動關係,或者拒付、拖延支付其勞動報酬,引發勞動糾紛。這些矛盾和糾紛如不及時妥善處理,不僅直接影響防治工作的進一步開展,而且會影響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為了鞏固防治工作成果,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妥善處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妥善處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要在繼續抓好防治工作和經濟建設的同時,把處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專門抓;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要抓緊排查、梳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和可能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密切關注社會動態,及時掌握可能影響發展和穩定的問題,制訂指導性原則和應對預案。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發揮各級信訪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和糾紛方面的作用,充分發揮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的作用,努力把矛盾和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的正面引導作用,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使廣大群眾知法、懂法、守法,充分理解政府為防治非典型肺炎採取的措施,明確並正確行使、履行在防治非典型肺炎中的權利、義務。要嚴格依法行政,切實提高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和糾紛的能力,把矛盾和糾紛的解決引導到法律軌道上來。對已經發生的矛盾和糾紛,要依法、有效、妥善處理,並注意法律的統一實施,尤其要防止因方法簡單、態度粗暴引發群眾對立情緒甚至群體性事件。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及時親臨現場,講究策略,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工作,說服勸解疏散群眾。執法部門要慎用強制措施,慎用警力,防止因處置不當而激化矛盾、擴大事態。同時,要依法打擊煽動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分子。

    二、切實解決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妥善處理醫患糾紛

  對醫院在收治患者和疑似患者期間墊付的需要由政府支付的各種費用以及醫院因防治非典型肺炎發生的虧損和必要的恢復性費用,各級政府要儘快審核結算,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以解決醫療機構的經費問題。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醫患糾紛,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都要本着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鼓勵和支持醫患雙方在互諒互讓、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調解,努力使醫患糾紛儘可能通過協商或者依法調解得到解決。調解過程中所需經費,由當地政府財政部門給予支持。

    三、做好患者及死者親屬的撫慰工作,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各地區、各部門要採取措施幫助非典型肺炎康復者重新回到工作崗位、融入社會生活。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支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做好對非典型肺炎康復者的健康指導工作。要加大有關醫療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力度,使廣大群眾充分認識非典型肺炎康復者不再具有傳染性的特點,教育群眾不得歧視非典型肺炎康復者、疑似患者、醫護人員及其親屬。要充分發揮單位和各類組織的作用,關心、照顧非典型肺炎康復者,幫助他們從生理上和心理上全面康復。對歧視非典型肺炎康復者、疑似患者、醫護人員及其親屬的,要給予批評教育,並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要採取有效措施,關心和解決非典型肺炎康復者及死者親屬遇到的生活困難。對因履行職務感染的人員,要按工傷對待;城市居民因患非典型肺炎造成生活困難,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對農民要及時給予救助或者撫恤。要鼓勵基金會、慈善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非典型肺炎善後事務,有針對性地幫助患者及死者親屬。

    四、穩定勞動關係,及時處理勞動糾紛

  各地區要切實加強勞動監察執法工作,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國家勞動用工和福利政策,及時處理勞動糾紛,保持勞動關係的穩定。要教育用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招用勞動者,不得歧視非典型肺炎康復者、疑似患者,不得以此為由單方面解除與他們的勞動合同。要監督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時期的工資或者生活費,及時支付患非典型肺炎或者疑似非典型肺炎職工接受治療期內的病假工資或者病假救濟費、按出勤支付被隔離人員隔離期間的工資。

    五、積極幫助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的單位儘快恢復生產經營

  要切實落實國務院對疫情地區、部分困難企業在限定時段內減免部分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對民航和旅遊企業短期貸款實行財政貼息的政策措施。有關地方還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針對不同行業、不同生產經營單位的情況,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供市場信息等多種措施,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儘快克服困難、恢復生產經營。

    六、抓緊清理為防治非典型肺炎採取的應急措施,做好臨時徵用財物的清退和補償工作

  各地方要根據防治疫情的實際需要,對為防治非典型肺炎採取的行政應急措施及時進行清理,對不需要繼續保留的,要立即予以修改或者廢止,並按照《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關於科學規範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第十一號)》(國辦發明電〔2003〕25號)的要求,科學規範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切實防範亂強制、亂處罰、亂收費現象的發生。要做好在防治期間臨時徵用財物的管理和維護,並隨着疫情的平緩,抓緊清退所徵用的財物。房屋、交通工具在被徵用期間經過改造的,除被徵用人同意保留現狀的外,一般要先恢復原狀再予退還。徵用財物被損壞後無法修復或者修復後不能達到原有狀態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歸還的,或者被徵用人因財物被臨時徵用而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徵用財物在被徵用期間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有關地方財政負擔。

    七、認真對待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民事合同糾紛

  要通過各種途徑特別是各種新聞媒體,教育和引導全社會正確對待和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要在充分尊重當事人合同自願的前提下,鼓勵和引導當事人本着互諒互讓、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原則,儘量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實事求是地解決矛盾、糾紛。對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民事合同糾紛,切忌粗暴干涉和簡單處理。要尊重當事人對民事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為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供方便。

  各地方、各部門在處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中,遇有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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