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寧波港口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函
外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寧波港口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函 國辦函〔2016〕41號 2016年4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寧波港口博物館
冠 名 問 題 的 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冠名寧波中國港口博物館的請示》(浙政〔2014〕59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寧波港口博物館館名可定為「寧波中國港口博物館」。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