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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安排好中小學生節假日休息和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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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安排好中小學生節假日休息和活動的通知
國辦發〔1995〕46號
1995年8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安排好

中小學生節假日休息和活動的通知

 
國辦發 〔1995〕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全國中小學將於1995年9月1日起實行五天學習日。安排好中小學生節、假日的休息和活動是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以及學校和學生家長的共同責任。應當明確,中小學生的節、假日應以休息為主。為使廣大中小學生在節、假日中既能得到充分休息,又能參加有益活動,使他們在良好的社會環境中健康成長,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體育、科技等部門以及各群眾團體,要從培養接班人的高度重視中小學生節、假日的休息和活動安排。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召集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相互配合,根據各有關部門的職責範圍制訂具體措施。要加強宣傳和監督檢查,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使中小學生能夠在一個寬鬆、文明、健康、有益的社會環境中度過節、假日。

   二、各地區、各部門應充分利用當地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影劇院、遊樂場、公園、遊覽景點等活動場所,認真研究和制訂具體措施,在節、假日期間優惠向中小學生開放;在影視片租、場租及相關費用等方面應給予適當的優惠。同時,要重視和發揮各地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兒童少年活動中心、少兒圖書館等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的育人功能,開展豐富多采的活動,使中小學生在娛樂中受到教益。

   三、教育部門及中小學在1995年秋季開學後,要按新調整的課程計劃安排教學,加強教學管理和教學指導,不斷提高課堂教學質量。在節、假日期間,不得增加作業量;不得舉辦各類文化課補習班。根據學校師資和學生興趣愛好,可組建科技、藝術、體育、讀書等各種興趣小組和社團,適當開展課外活動。

   四、工會、婦聯和教育等部門要加強對職工、學生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導,繼續辦好各級各類「家長學校」或家教諮詢機構,密切社會、學校與家長的聯繫,進一步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指導家長合理、科學地安排好子女節、假日的休息和活動。家長不但要指導孩子參加讀書、科普等活動,引導孩子自覺進行體育鍛煉,還要指導孩子做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提高他們自理自立的能力。

   五、文化、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創造良好社會環境保護中小學生健康成長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1〕64號)精神,加強對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管理,採取措施嚴禁社會上不利於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的場所(歌舞廳、OK廳、電子遊藝廳、檯球廳等)對中小學生開放;嚴厲打擊引誘、教唆中小學生參加含有賭博、色情、迷信等內容活動的違法行為。

   六、凡組織和接納中小學生進行活動的單位和場所,都要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做好防火、防毒、防爆、用電、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保證活動場地、設施、器材的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發生,避免由於組織者的失誤而使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受到危害和影響。組織郊遊、遠足等活動時也要注意安全。

   七、各地區、各部門對堅持為中小學生精神文明建設服務並做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要總結和推廣他們的經驗,形成制度,長期堅持下去。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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