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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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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
國辦發〔2018〕88號
2018年9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
國辦發〔2018〕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基礎,是醫療衛生領域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新一輪醫改以來,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保障群眾基本用藥、減輕患者用藥負擔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還存在不完全適應臨床基本用藥需求、缺乏使用激勵機制、仿製品種與原研品種質量療效存在差距、保障供應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貫徹落實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強化基本藥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應、優先使用、保證質量、降低負擔」的功能定位,從基本藥物的遴選、生產、流通、使用、支付、監測等環節完善政策,全面帶動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建設,着力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供應充分,緩解「看病貴」問題。促進上下級醫療機構用藥銜接,助力分級診療制度建設,推動醫藥產業轉型升級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二、動態調整優化目錄

(一)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以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為導向,根據我國疾病譜和用藥特點,充分考慮現階段基本國情和保障能力,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診療規範、臨床診療指南和專家共識為依據,中西藥並重,遴選適當數量的基本藥物品種,滿足常見病、慢性病、應急搶救等主要臨床需求,兼顧兒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衛生防治用藥需求。強化循證決策,突出藥品臨床價值;規範劑型規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輸液。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鼓勵醫藥行業研發創新。

(二)完善目錄調整管理機制。優化基本藥物目錄遴選調整程序,綜合藥品臨床應用實踐、藥品標準變化、藥品新上市情況等因素,對基本藥物目錄定期評估、動態調整,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對新審批上市、療效較已上市藥品有顯著改善且價格合理的藥品,可適時啟動調入程序。堅持調入和調出並重,優先調入有效性和安全性證據明確、成本效益比顯著的藥品品種;重點調出已退市的,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較多、經評估不宜再作為基本藥物的,以及有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替代的藥品。原則上各地不增補藥品,少數民族地區可增補少量民族藥。

三、切實保障生產供應

(三)提高有效供給能力。把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作為完善醫藥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鼓勵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推動優勢企業建設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的生產質量體系,增強基本藥物生產供應能力。開展生產企業現狀調查,對於臨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價格偏低、企業生產動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場供應易短缺的基本藥物,可由政府搭建平台,通過市場撮合確定合理採購價格、定點生產、統一配送、納入儲備等措施保證供應。

(四)完善採購配送機制。充分考慮藥品的特殊商品屬性,發揮政府和市場兩方面作用,堅持集中採購方向,落實藥品分類採購,引導形成合理價格。做好上下級醫療機構用藥銜接,推進市(縣)域內公立醫療機構集中帶量採購,推動降藥價,規範基本藥物採購的品種、劑型、規格,滿足群眾需求。鼓勵腫瘤等專科醫院開展跨區域聯合採購。生產企業作為保障基本藥物供應配送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藥品配送。因企業原因造成用藥短缺,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列入失信記錄。醫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向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資金。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結算貨款;對拖延貨款的,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

(五)加強短缺預警應對。建立健全全國短缺藥品監測預警系統,加強藥品研發、生產、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採集,加快實現各級醫療機構短缺藥品信息網絡直報,跟蹤監測原料藥貨源、企業庫存和市場交易行為等情況,綜合研判潛在短缺因素和趨勢,儘早發現短缺風險,針對不同短缺原因分類應對。對壟斷原料市場和推高藥價導致藥品短缺,涉嫌構成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加大懲處力度。將軍隊所需短缺藥品納入國家短缺藥品應急保障體系,通過軍民融合的方式,建立短缺急需藥品軍地協調聯動機制,保障部隊急需短缺和應急作戰儲備藥材供應。

四、全面配備優先使用

(六)加強配備使用管理。堅持基本藥物主導地位,強化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管理,以省為單位明確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比例,不斷提高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量。公立醫療機構根據功能定位和診療範圍,合理配備基本藥物,保障臨床基本用藥需求。藥品集中採購平台和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應對基本藥物進行標註,提示醫療機構優先採購、醫生優先使用。將基本藥物使用情況作為處方點評的重點內容,對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基本藥物的予以通報。對醫師、藥師和管理人員加大基本藥物制度和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處方集培訓力度,提高基本藥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勵其他醫療機構配備使用基本藥物。

(七)建立優先使用激勵機制。醫療機構科學設置臨床科室基本藥物使用指標,並納入考核。將基本藥物使用情況與基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的撥付掛鉤。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通過制定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等方式,引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合理診療、合理用藥。

(八)實施臨床使用監測。依託現有資源建立健全國家、省兩級藥品使用監測平台以及國家、省、地市、縣四級監測網絡體系,重點監測醫療機構基本藥物的配備品種、使用數量、採購價格、供應配送等信息,以及處方用藥是否符合診療規範。開展以基本藥物為重點的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指導臨床安全合理用藥。加強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對基本藥物從原料供應到生產、流通、使用、價格、報銷等實行全過程動態監測。

五、降低群眾藥費負擔

(九)逐步提高實際保障水平。完善醫保支付政策,對於基本藥物目錄內的治療性藥品,醫保部門在調整醫保目錄時,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目錄範圍或調整甲乙分類。對於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和抗艾滋病、結核病、寄生蟲病等重大公共衛生防治的基本藥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眾用藥負擔。

(十)探索降低患者負擔的有效方式。鼓勵地方將基本藥物制度與分級診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機結合,在高血壓、糖尿病、嚴重精神障礙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證藥效前提下優先使用基本藥物,最大程度減少患者藥費支出,增強群眾獲得感。

六、提升質量安全水平

(十一)強化質量安全監管。對基本藥物實施全品種覆蓋抽檢,向社會及時公布抽檢結果。鼓勵企業開展藥品上市後再評價。加強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強化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對基本藥物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生產,保證質量。

(十二)推進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按程序優先納入基本藥物目錄。對已納入基本藥物目錄的仿製藥,鼓勵企業開展一致性評價,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基本藥物品種,逐步調出目錄。鼓勵醫療機構優先採購和使用通過一致性評價、價格適宜的基本藥物。

七、強化組織保障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在衛生健康領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級政府要落實領導責任、保障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將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確保取得實效。各相關部門要細化政策措施,健全長效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加強督導評估。建立健全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督導評估制度,充分發揮第三方評估作用,強化結果運用,根據督導評估結果及時完善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鼓勵地方結合實際,重點圍繞保障基本藥物供應和優先使用、降低群眾負擔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時總結推廣。

(十五)加強宣傳引導。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新媒體等多種渠道,充分宣傳基本藥物制度的目標定位、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強政策解讀,妥善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營造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良好社會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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