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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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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9〕57號
2009年10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

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9〕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分別於1992年和1995年印發了《關於做好外輪和遠洋國輪港口供應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2〕2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的補充通知》(國辦發〔1995〕7號),對加強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監管,促進我國遠洋運輸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需求快速增長,原來的管理方式已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進一步完善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管理,促進港口服務業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開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構建公平、開放、規範的市場環境,進一步提高我國港口服務業的服務水平和國際競爭力,今後凡按照相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均可從事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業務。

二、完善配套政策。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有關監管制度和具體辦法,制定相關服務標準,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保證服務質量,加強對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的管理。

三、提高監管工作效率。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管理的協調力度,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口岸監管部門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協調下,進一步建立健全相互配合、相互銜接、合作監管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機制,提高監管和服務水平。

四、進一步規範市場經營秩序。交通運輸、商務、海關、工商、質檢、邊防等有關部門和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的監管力度,嚴肅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取締非法從事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單位,禁止違法進港、登輪、供貨。

五、積極探索促進港口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新途徑和新模式。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和檢查指導,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完善政策措施,切實解決制約行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問題。要充分發揮中國港口協會、中國友誼外供商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加強和改進行業自律,引導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企業做大做強。

國辦發〔1992〕2號和國辦發〔1995〕7號文件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十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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