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 國辦發〔2004〕79號 2004年1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
國辦發〔2004〕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9年國務院決定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實行垂直管理,這對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促進我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好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實際運行中煤礦安全監察、監管的部分職責尚需進一步明確,協調機制和自身體系建設有待完善。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按照權責一致和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的原則,對現行煤礦安全監察體制進行完善。經國務院批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煤礦安全監察、監管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實際情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能,主要職責是: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和礦長安全資格、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負責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 地方煤礦安全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對本地區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並組織複查;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上述職責,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及其職責做出具體規定。 二、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協調工作機制。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協調行動,建立工作通報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時通報行政執法情況及有關資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頒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工作中聽取地方相關部門的意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商解決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杜絕重複執法和「一事兩罰」,努力提高執法效率。具體辦法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當地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三、加強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檢查指導。為保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協助地方搞好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煤礦安全法律法規、標準情況;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情況;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情況;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情況;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根據檢查的情況,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系,建立監察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調整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布局,在監察任務繁重的地區適當增設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湖北、廣東、廣西、青海、福建5省(自治區)增設煤礦安全監察局。將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更名為區域性監察分局。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承擔與其行使權力相對應的行政責任,建立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廉政規定等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監察執法責任追究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煤礦安全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落實責任,強化監管措施,促進煤礦安全局面的根本好轉。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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