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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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4〕34號
2004年4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退耕還林

糧食補助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4〕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退耕還林的政策,保證退耕還林健康順利進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完善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辦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退耕還林的方針政策,國家無償向退耕戶提供糧食補助的標準不變。從今年起,原則上將向退耕戶補助的糧食改為現金補助。中央按每公斤糧食(原糧)1.40元計算,包幹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補助標準和兌現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向退耕戶繼續提供糧食補助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仍按原辦法組織糧食供應,兌現到戶,糧食調運費用繼續由地方財政承擔。

三、退耕還林補助資金要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剋扣,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要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中央補助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另行下發。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有關工作,安排好群眾的生產生活。加強基本農田建設,提高退耕戶糧食自給能力,保證糧食市場供應,防止毀林復耕。

五、加強檢查驗收工作,認真落實和兌現補助政策。退耕還林的面積、補助資金的數額,都要嚴格登記造冊,張榜公布,認真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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