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寄售進口洋酒、啤酒、飲料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寄售進口洋酒、啤酒、飲料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1〕22號 1991年5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寄售進口
洋酒、啤酒、飲料有關問題的復函
經貿部、國家計委、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國家稅務局:
經貿部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關於開展寄售洋酒、啤酒、飲料業務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同意對洋酒、啤酒、飲料(包括非碳酸飲料,下同)進口進一步加強管理。上述進口商品中已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繼續由經貿部嚴格管理。今後除寄售進口外,一律不再批准進口洋酒。對啤酒、飲料的進口,也應建立起相應的管理制度,防止多渠道盲目進口,衝擊國內市場和正常的寄售業務。各經濟特區半稅進口的啤酒、飲料,須報經國務院特區辦、海關總署匯總後,由國家計委統一平衡,納入進口配額管理,並應限於特區自用,不得銷往特區以外。鑑於我國內啤酒、飲料生產發展很快,有些在國際上已有較好聲譽,今後應逐步以國產代替進口。
二、要完善寄售進口業務管理。洋酒、啤酒、飲料的寄售進口業務,繼續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中糧總公司)統一經營,其他單位一律不得經營。中糧總公司對寄售進口的洋酒、啤酒、飲料,要嚴格控制銷售點和銷售對象,認真執行收取外匯的有關規定,制止上述進口商品流入國內市場。
三、要加強對口岸收購站的管理。設立口岸收購站收購個人免稅攜帶入境的洋酒、啤酒、飲料,須按規定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非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此類收購站。口岸收購站收購上述商品後,須全部銷售給中糧總公司或受其委託的有寄售經營權的單位,不得自行在國內市場銷售。嚴禁個體、私營企業收購和經營上述進口商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四、同意適當降低寄售洋酒、啤酒、飲料的進口關稅,產品稅同時做適當調整,具體幅度由海關總署、稅務局研究確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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