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履行職責提供購票方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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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履行職責提供購票方便的通知
國辦函〔1989〕2號
1989年1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
政協委員履行職責提供購票方便的通知
國辦函〔1989〕2號

鐵道部、交通部、中國民航局:

為了保證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履行職責,經國務院批准,通知如下:

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對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在履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職責,執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作任務時,可以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證、全國政協委員證優先購買火車票、飛機票、輪船票和汽車票。

請通知所屬有關單位遵照執行,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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