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利用假發票、假證明申領牌照的進口汽車查處問題的復函
外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利用假發票、假證明申領牌照的進口汽車查處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54號 1997年10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利用假發票、
假證明申領牌照的進口汽車
查處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54號
公安部、國家工商局、海關總署:
國家工商局《關於利用假發票、假證明申領了汽車牌照而無合法手續的汽車查處
問題的請示》(工商公字〔1997〕第87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對利用假發票、假證明以及其他非法手段申領了汽車牌照而沒有合法手續的
進口汽車,應視為「無進口證明」的進口汽車。
二、根據國辦發〔1993〕55號文件的規定,對「無進口證明」的進口汽車,公
安、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法進行查處。
三、各執法部門在查處前,應先提請汽車牌照原發放機關或其上級管理機關吊銷
牌照後再處理。請公安部會同國家工商局、海關總署制定具體辦法。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鉴别能力,防止利用假发票、假证明和其他
非法手段冒領汽車牌照。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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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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