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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利用假發票、假證明申領牌照的進口汽車查處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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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利用假發票、假證明申領牌照的進口汽車查處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54號
1997年10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利用假發票、

假證明申領牌照的進口汽車

查處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54號


公安部、國家工商局、海關總署:

  國家工商局《關於利用假發票、假證明申領了汽車牌照而無合法手續的汽車查處

問題的請示》(工商公字〔1997〕第87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對利用假發票、假證明以及其他非法手段申領了汽車牌照而沒有合法手續的

進口汽車,應視為「無進口證明」的進口汽車。

  二、根據國辦發〔1993〕55號文件的規定,對「無進口證明」的進口汽車,公

安、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法進行查處。

  三、各執法部門在查處前,應先提請汽車牌照原發放機關或其上級管理機關吊銷

牌照後再處理。請公安部會同國家工商局、海關總署制定具體辦法。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鉴别能力,防止利用假发票、假证明和其他

非法手段冒領汽車牌照。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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