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國務院確定的重點企業實行進出口經營權登記備案制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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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國務院確定的重點企業實行進出口經營權登記備案制的復函 國辦函〔1998〕47號 1998年9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國務院確定的重點
企業實行進出口經營權登記備案制的復函
國辦函〔1998〕47號
外經貿部:
你部《關於對國家確定的1000家重點企業實行進出口經營權登記備案制有關問題的報告》(〔1998〕外經貿政發第673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原則同意《關於對國家確定的1000家重點企業實行進出口經營權登記備案制的通知》,由你部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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