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7〕2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1997年7月3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在我國境內舉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包括國際展覽會、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出口商品交易會和境外民用經濟技術來華展覽會等)迅速發展,這對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降低交易成本,加強對外交流和合作,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對外貿易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多頭審批、重複辦展等問題。為加強管理,現就在我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應有利於促進我國對外經貿事業發展,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有利於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推動國內生產、工藝、技術進步,加快出口產品升級換代。展出內容應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技術、設備和製成品。

二、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主辦和承辦單位,必須具有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主辦和承辦資格;境外機構在華舉辦經濟技術展覽會,必須聯合或委託我國境內有主辦資格的單位進行。

(一)境內主辦單位:

1、具有組織招商招展能力和承擔舉辦展覽的民事責任能力,設有專門從事辦展的部門或機構並有相應的展覽專業(包括策劃、設計、組織、管理及外語)人員,具有完善的辦展規章制度,曾參與協辦或承辦5個以上較大規模的國際性展覽會的展覽公司或外經貿公司,省級經濟貿易促進機構或行業(專業)協會、商會可獲得主辦資格。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應會同有關部門,近期內重新清理審核主辦單位,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授予主辦資格,並分期公布名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批准文件,重新核定有關單位的經營範圍。

2、省級、副省級市人民政府,或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主辦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

3、國務院部門可以部門名義主辦與其主管業務有關的國際性展覽會。

(二)來華辦展的境外主辦單位應是具有相當規模和辦展實力,在國際上影響良好的展覽機構、大型跨國公司、經濟團體或組織(包括經濟貿易促進機構、商會、行業協會等)。

(三)主辦單位主要負責制定並實施展覽方案和計劃,組織招商招展。

(四)承辦單位主要負責布展、安全保衛及會務事項。具有主辦資格的單位均具有相應的承辦資格;受主辦單位委託,有關公司可以承辦展覽的單項業務(包括設計、布展、展覽施工、廣告)。

(五)國家間雙邊、多邊及國內外友好省市間的展覽(含交流展),按對等原則和實際需要由相應單位主辦和承辦。

三、對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實行分級審批管理。

(一)確需以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名義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博覽會等,須報國務院批准。

(二)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主辦的,以及境外機構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對在北京以外地區舉辦的,主辦單位須事先徵得舉辦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同意。

(三)對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主辦的多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主辦的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地方其他單位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四)以科研、技術交流、研討為內容的展覽會,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審批。

(五)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系統舉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並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對其中在北京以外地區舉辦的,主辦單位應事先徵得舉辦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同意。

(六)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凡涉及台灣地區廠商或機構參展的,應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台港澳司審批,報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備案。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台港澳司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審批。

(七)具有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資格的單位,可自行舉辦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但應報有關主管單位備案。

四、加強協調管理,嚴格審批辦法,避免重複辦展,規範展覽行為。

(一)嚴格控制辦展數量,避免重複浪費,鼓勵和推動聯合辦展,鼓勵舉辦專業性展覽會。對同類展覽,原則上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每年不超過2個。

(二)以國際展為名稱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境外參展商必須占20%以上。

(三)組織招商招展必須以企業自願為原則,不得通過行政干預招展;有關廣告、宣傳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四)主辦單位應在辦展結束後一個月之內,按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向審批單位提交展覽情況的總結報告。

(五)審批部門要加強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辦展活動的管理,維護正常的辦展秩序。對國務院部門(含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所屬單位在外地主辦的展覽,由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五、對1000平方米以上展覽的境外展品進境及留購,由海關憑本通知規定的審批單位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按規定辦理;對1000平方米以下的,海關憑主辦單位申請按規定辦理。

六、對違反本通知規定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以及在辦展過程中有亂攤派、損害參展單位合法權益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取消其主辦資格,並由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對不具備主辦或承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資格而擅自辦展的,或者盜用其他單位名稱辦展的,由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七、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協調和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配合,共同做好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管理工作。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牽頭,會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等單位,以召開聯席會議的形式,定期通報審批和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情況,對外發布展覽信息;研究對外展覽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協調管理;維護辦展單位和參展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對外展覽業的健康發展;推動和扶持舉辦有特色、有規模、有影響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