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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我赴蘇聯經貿團組加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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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於1992年被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廢止國辦發〔1990〕33號文件的通知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我赴蘇聯經貿團組加強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0〕33號
1990年6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我赴蘇聯

經貿團組加強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0〕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兩年來,隨着中蘇關係的改善,中蘇兩國經貿關係不斷發展,兩國邊境貿易、地方貿易和部門間貿易十分活躍。總的來看,情況是好的,收到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對促進我經濟發展和繁榮市場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也應看到,在我赴蘇經貿團組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有:

  一、在對蘇經貿交往和合作中思想過熱,期望過高。有的不注重實效,派團組出國主要是為了拉關係;有的同蘇方簽合同後才去尋找和落實貨源,因而出現去蘇經貿團組過多、過濫的現象。

  二、不嚴格執行赴蘇審批的有關規定。有的該徵求而不徵求或不事先徵求我駐蘇聯使館意見;有的徵求意見電文措辭含糊,不說明團組組成情況、出訪任務及蘇方接待單位;有的未經批准就擅自與蘇方進行試探乃至商談出訪問題;有的地方不顧我國已開始清理整頓各類對外經貿公司這一實際情況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仍批准不再享有對蘇貿易經營權的公司和單位派團訪蘇或邀請蘇方人員來華洽談業務。

  三、以開展經貿為名,濫派團組出國。有的去蘇遠東洽談貿易,卻有意繞道莫斯科等地觀光旅遊。

  四、出訪任務不明,情況了解不清。有的出訪期間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對所進行的項目不認真進行調查和研究,滿足於簽意向性協議回國交差;有的單位只追求貿易額的增加,不考慮對方有無支付能力,以致造成商定的項目不能得到落實。

  五、有少數經貿團組在國外訪問期間超越職權範圍,擅自同蘇方商談文化、體育、教育、旅遊等方面的交往和建立友好城市等問題。

  上述這些情況是與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不符的,並已在實際工作中造成一定的損失和被動。為了確保對蘇經貿活動的順利開展,現重申以下幾點規定:

  一、嚴格根據有關規定審批出訪團組,控制人數,加強管理。出訪團組應在出訪前一個月徵得我駐蘇聯使館的同意,去蘇遠東、中亞地區的司、局級及其以下團組可事先不徵求駐蘇聯使館意見,但應報使館備案。

  二、團組出訪任務、目的應明確,出訪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有關主管部門對派出的團組應事先進行有關政策的教育,訪問後要對情況進行必要的檢查。

  三、經貿團組出訪期間不許擅自同對方商談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旅遊等交往問題,更不能同對方簽訂任何這類協議或協定。

  四、未經經貿部批准,任何單位都不得在蘇聯設立貿易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變相的辦事機構。

  五、副部(省)級及其以上的領導幹部率團訪蘇,仍應事先徵求我駐蘇聯使館意見並報國務院批准。此前不得擅自同蘇方或委託駐蘇聯使館同蘇方商談或試探。

六、對訪蘇團組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有關單位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六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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