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來華定居專家工作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補充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來華定居專家工作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補充通知 國辦發〔1988〕47號 1988年8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來華定居專家工作
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補充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當解決部分來華定居專家反映的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困難, 經有關部門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來華定居專家在第一次確定臨時工資後, 其職務的聘任、晉升和工資的調整, 同國內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一樣,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來華定居專家, 在按照現行規定發給生活津貼的基礎上, 根據其現任專業技術職務增發一定的生活津貼(人民幣)。增發的標準為:擔任教授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每月一百元;擔任副教授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每月八十元;擔任其他職務的人員, 每月五十元。
三、來華定居專家根據國家規定退休後, 以其工資為基礎計發的退休金, 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生活津貼, 按其退休前實際領取生活津貼數額的85%發給。
四、來華定居專家由於某種情況遇到特殊困難時, 專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應從實際出發, 採取臨時性補助辦法或其他措施及時給予幫助。
五、來華定居專家中從台灣、港澳出國留學畢業的人員, 可按照對回國留學人員擇優資助科研經費的管理使用辦法, 申請科研資助經費。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規定。人事部和各級主管此項工作的部門應加強督促、檢查, 並做好有關解釋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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