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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東與香港、澳門合建自動氣象站網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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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東與香港、澳門合建自動氣象站網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14號
1996年2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東與香港、澳門合建

自動氣象站網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14號



中國氣象局:

你局《[[關於廣東與香港澳門合建自動氣象站網的請示]]》收悉。經與有關部門協商,並報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事項答覆如下:

一、同意廣東省氣象局與香港天文台合建3個自動氣象站;與澳門地球物理氣象台合建2個自動氣象站。

二、氣象站網組建中的有關具體事宜,請中國氣象局按照《國務院批轉外交部和國務院港澳辦公室關於內地同香港、澳門之間官方往來問題請示的通知》(國發〔1986〕97號)和有關規定精神,與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協商辦理。氣象站建設的具體實施方案,按基建程序報批。

三、合建的氣象專用網,應按有關通信出入境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報國家安全部門和通信主管部門備案。

四、自動氣象站的建設要儘量避開軍事設施和軍事設施保護區域。勘察定點和制定建設規劃、管理規定要徵求軍隊主管部門的意見。上島勘察設計和施工作業及建成後的管理,應由內地人員承擔,港澳人員必須上島時,應徵得廣州軍區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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