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東與香港、澳門合建自動氣象站網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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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東與香港、澳門合建自動氣象站網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14號 1996年2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東與香港、澳門合建
自動氣象站網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14號
中國氣象局:
你局《[[關於廣東與香港澳門合建自動氣象站網的請示]]》收悉。經與有關部門協商,並報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事項答覆如下:
一、同意廣東省氣象局與香港天文台合建3個自動氣象站;與澳門地球物理氣象台合建2個自動氣象站。
二、氣象站網組建中的有關具體事宜,請中國氣象局按照《國務院批轉外交部和國務院港澳辦公室關於內地同香港、澳門之間官方往來問題請示的通知》(國發〔1986〕97號)和有關規定精神,與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協商辦理。氣象站建設的具體實施方案,按基建程序報批。
三、合建的氣象專用網,應按有關通信出入境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報國家安全部門和通信主管部門備案。
四、自動氣象站的建設要儘量避開軍事設施和軍事設施保護區域。勘察定點和制定建設規劃、管理規定要徵求軍隊主管部門的意見。上島勘察設計和施工作業及建成後的管理,應由內地人員承擔,港澳人員必須上島時,應徵得廣州軍區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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