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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東大亞灣核電站專用碼頭繼續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等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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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東大亞灣核電站專用碼頭繼續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等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7〕4號
1997年1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東大亞灣

核電站專用碼頭繼續對外國籍

船舶開放等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7〕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中國核工業總公司:

關於廣東嶺澳核電站建設期間延用大亞灣核電站專用口岸等有關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同意在廣東嶺澳核電站建設期間,大亞灣核電站專用碼頭繼續對外國籍船舶開放。該口岸檢查檢驗工作由深圳有關檢查檢驗單位承擔,不另設機構。

二、廣東嶺澳核電站建設所需進口的機電產品,除配額產品仍按現行的進口管理辦法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審批外,其他產品可按照廣東大亞灣核電站建設進口機電產品的管理辦法辦理,具體事宜由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人民政府協商辦理。

三、嶺澳核電站建設進口的物資、設備可以實行集中報關,並指定一家公司負責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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