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東省深圳市出租汽車更新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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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東省深圳市出租汽車更新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1〕20號 1991年5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東省
深圳市出租汽車更新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1〕2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轉報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圳市出租汽車更新問題的請示》(粵府函〔1990〕182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函復如下:
同意你省深圳市與上海市協商的意見,由上海市在計劃外向深圳市提供五百輛桑塔納轎車,可採用「以產頂進」的方式購買,並免除上述車輛的進口散件關稅。橫向配套費和特別消費稅仍按有關規定執行,不予免徵。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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