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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扶持家禽業發展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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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扶持家禽業發展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6〕26號
2006年6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扶持家禽業

發展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6〕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5年我國局部地區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扶持家禽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56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出台了扶持家禽業發展的一系列政策,對加強疫情防控工作,維護家禽業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目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疫情帶來的影響尚未完全消除,禽類產品市場持續低迷,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戶生產經營困難。為促進家禽業進一步恢復發展,經國務院同意,適當延長《若干意見》中的有關政策實施期限。現通知如下:

  一、關於免徵所得稅,增值稅即征即退,適當減免部分地方稅的政策。將「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並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政策延長到2006年12月31日。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禽肉的所得,免徵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減收的增值稅、所得稅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或部分地區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冷藏冷凍企業及個人生產經營用的土地、房產和車船,適當減免2006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關於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費政策。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政策,繼續執行到2006年12月31日。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檢驗檢疫機構正常運轉的經費。

  三、關於流動資金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政策。對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疫苗定點生產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支持政策,繼續執行到2006年12月31日。國家財政按現行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一半給予貼息,貼息期延長至2006年12月31日,貼息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按東部地區20%、中部地區50%、西部地區80%的比例負擔(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提高10個百分點),其餘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負擔。

  四、關於其他扶持政策。有關部門要根據《若干意見》的要求,對家禽免疫和疫區家禽撲殺給予財政補貼、增強疫苗供應保障能力、保護種禽生產能力和家禽品種資源、維護正常的市場流通秩序、確保養殖農戶得到政策實惠和企業職工生活得到保障、穩步推進家禽業轉變飼養方式等政策措施,繼續按照職責分工抓好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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