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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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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的通知
國辦發〔2004〕72號
2004年9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勞動力

調查制度的通知

國辦發〔2004〕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我國的勞動力資源和就業情況,建立健全城鄉就業和失業調查統計體系,更好地為國家宏觀調控和制定就業政策服務,國務院決定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的重要意義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和勞動就業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勞動就業形勢和政府對勞動就業進行管理的方式、方法發生了重大變化。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現行就業統計制度,調查周期長,數據質量差,調查方法和標準不能與國際接軌,難以準確反映城鄉就業總量和城鎮失業的實際情況,不能滿足國家宏觀調控和制定就業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鑑國際通行的方法和標準,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勞動力調查制度,對及時準確地反映我國城鄉勞動力資源、就業和失業人口的總量和結構,對政府準確判斷就業形勢,正確制定和調整就業政策,改進宏觀調控具有重要意義。勞動力調查制度對建立健全城鄉就業和失業調查統計體系,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及動態分析監測系統,也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勞動力調查的對象和方式

  勞動力調查採用抽樣調查方式,組織調查員入戶對16歲以上人口的就業狀況進行調查。每次調查需抽取樣本40萬戶,涉及全國1800多個縣(市、區)的130萬人口。首次調查於2005年11月進行。為積累經驗,穩步推進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2006年調查增加到兩次,分別於5月和11月進行。從2007年起,調查每季度進行一次,分別於2月、5月、8月和11月進行。

  三、勞動力調查的內容及經費來源

  勞動力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查對象的年齡、性別、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業狀況、所從事的職業和所在的行業、工作時間、失業原因、失業時間、收入以及參加社會保障情況等。具體調查內容由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勞動力調查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為滿足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區可增加調查樣本,所需調查經費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

  四、勞動力調查的領導和組織實施

  勞動力調查是重要的國情國力調查。調查工作涉及千家萬戶,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有關部門及調查對象要密切協作和配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指導和推動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級統計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勞動力調查工作。要精心制訂方案,不斷總結典型經驗和做法,確保調查數據的質量,逐步健全城鄉就業和失業調查統計體系。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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