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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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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國辦函〔2007〕43號
2007年4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務院社會信用

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國辦函〔2007〕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穩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職責

  負責統籌協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研究擬訂重大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督促、檢查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組成人員

  召集人:華建敏  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

  成 員:張 平  國務院副秘書長

      朱之鑫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鄭少東  公安部部長助理

      姜增偉  全國整規辦主任、商務部副部長

      蘇 寧  人民銀行副行長

      孫松璞  海關總署副署長

      宋 蘭  稅務總局副局長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蒲長城  質檢總局副局長

      宋大涵  法制辦副主任

      唐雙寧  銀監會副主席

      屠光紹  證監會副主席

      袁 力  保監會主席助理

      鄧先宏  外匯局副局長

      陳大衛  國信辦副主任

  三、工作機構及職責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國務院辦公廳,主要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聯絡和協調工作;根據召集人的提議或成員單位的建議,研究提出聯席會議議題;匯總並通報成員單位有關工作情況;協調、督促成員單位履行工作職責和落實聯席會議決定事項;承辦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的同志主持,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邀請其他部門參加會議,研究相關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認真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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