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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國糧食清倉查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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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國糧食清倉查庫工作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08〕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糧食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準確掌握糧食庫存是國家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確保糧食庫存賬實相符和真實可靠,對穩定糧食市場,保障糧食安全,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全面準確地掌握糧食庫存的真實情況,更好地落實宏觀調控任務,國務院決定在全國開展糧食清倉查庫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查範圍和內容

重點檢查所有中央儲備糧、國家臨時存儲糧(含最低收購價糧、中央臨時儲備和臨時儲存進口糧以及國家臨時儲存糧,下同)、地方儲備糧的數量、品種和質量情況,國有及國有控股(以下簡稱國有)糧食企業儲存商品糧的數量、品種、質量和糧權歸屬情況。其中,對庫存糧食質量,重點檢查中央儲備糧、國家臨時存儲糧和地方儲備糧的質量合格率與品質宜存率。嚴格核查國有企業糧食庫存賬實相符、賬賬相符的情況,重點核查農業發展銀行糧食貸款與糧食庫存的對應情況、企業會計賬和統計賬的相符情況。嚴格檢查政策性糧食存儲企業的補貼資金下撥和使用情況。全面核查納入糧食流通統計範圍的重點非國有糧食經營企業及轉化用糧企業執行統計制度的情況,並選擇部分在當地市場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業,進行糧食庫存情況的典型調查。

二、清查時點、方式和人員

(一)清查時點。以2009年3月末糧食庫存統計結報日為檢查時點。

(二)清查方式。清查分為企業自查、市(地)級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級人民政府重點複查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隨機抽查四個階段。企業自查是整個清查工作的基礎環節,縣級人民政府要精心組織部署,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納入檢查範圍的所有企業按照全國糧食庫存清查的統一要求,切實做好自查工作。市(地)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倉必到、有糧必查、有賬必核、查必徹底」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糧食庫存情況進行全面普查。省級人民政府要採取隨機抽樣、突擊檢查和暗查等多種方式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和重點環節進行嚴格複查。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在省級複查的基礎上,採取隨機選點的方式進行抽查。

(三)檢查人員。普查、複查要採取綜合交叉的檢查方式,按照「統一抽調、混合編組、集中培訓、綜合交叉、本地迴避」的原則擇優選調和安排檢查人員。參加普查的人員不得參與對本縣(市、區)的普查工作,參加複查的人員不得參與對本市(地)的複查工作。

三、進度安排

(一)準備階段。2009年3月底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細化並下發糧食庫存清查實施方案,並完成清查動員、人員培訓和相關資料、查庫器具準備等工作。

(二)自查階段。2009年4月5日前,縣級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納入清查範圍的企業完成自查工作。

(三)普查階段。2009年4月20日前,市(地)級人民政府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庫存情況進行全面普查,確保不留死角。

(四)複查階段。2009年4月底前,由省級人民政府進行重點複查,複查比例為本行政區域內納入檢查範圍糧食庫存總量的20%―30%。質量複查的抽樣代表數量為被複查企業所儲中央儲備糧、國家臨時存儲糧和地方儲備糧庫存量的25%左右。複查樣品實行跨省(區、市)交叉檢驗。

(五)抽查階段。2009年5月上中旬,國務院有關部門對重點省(區、市)糧食庫存情況進行隨機抽查,抽查企業個數每省(區、市)不少於10個。質量抽查的抽樣代表數量為被抽查企業所儲中央儲備糧、國家臨時存儲糧和地方儲備糧庫存量的25%左右。抽查樣品實行集中統一檢驗。

(六)匯總整改階段。2009年5月下旬,省級人民政府向發展改革委提交本地區糧食清倉查庫工作報告和結果匯總報表,並對清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2009年6月底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務院報送全國糧食清倉查庫工作總結報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為加強對全國糧食清倉查庫工作的領導,成立由發展改革委牽頭,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審計署、質檢總局、統計局、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中儲糧總公司參加的全國糧食清倉查庫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負責制訂全國糧食清倉查庫工作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有關問題,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有關具體工作由糧食局承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牽頭的糧食清倉查庫工作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並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確保清查工作的進度和質量。中儲糧總公司各分支機構參加省級糧食清倉查庫工作機構。

(二)明確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糧食庫存清查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全責。要建立和完善明確的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企業法人代表、地方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都要逐級在清倉查庫工作報告及相關報表上簽字。各環節檢查的原始記錄必須保證完整、準確、真實,並妥善保存、留底備查,不得擅自篡改、損毀。對故意掩蓋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妨礙清倉查庫工作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嚴明紀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參加檢查工作,加強業務培訓和廉潔自律教育,嚴明紀律,嚴格要求。參加檢查的人員要堅持原則,不得參加可能影響清倉查庫工作的活動,不得吃請、受禮,對違反廉政工作紀律的要嚴肅查處。

(四)公開透明。要增強糧食庫存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區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清查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要加強宣傳報道,向社會公布糧食庫存檢查的政策、內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及時查處各類違規違法行為並選擇典型案件公開曝光。

(五)落實經費。各地區要本着勤儉節約、提高效率的原則,安排落實糧食庫存清查工作經費。此次清倉查庫工作新發生的必要開支,由省級財政核實後專項列支,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將清查費用轉嫁給被查企業和單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全國糧食清倉查庫工作的重要意義,本着對國家和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精心組織,穩妥實施,確保糧食清倉查庫工作不走過場、清查結果真實可靠。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